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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保证我国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打击食品非法出口行为,维护我出口食品声誉,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2007年第85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出口食品安全工作视频会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7〕417号)要求,我局自2007年9月1日起对经本局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范围详见第85号公告附件。
  二、所有经我局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必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并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标志规格为直径20mm、30mm、50mm)。运输包装如为筐,麻袋等无法加施的不要求加施,散装食品不要求加施。
  三、各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须在出口食品报检资料中注明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流水号,辖区检验检疫机构将对加施检验检疫标志进行监管及核销,并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
  四、各出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使用情况尽快到辖区检验检疫机构申购所需的检验检疫标志。(咨询电话:0592-5675616)
  五、出口食品销售包装暂缓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附件: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第85号公告《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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