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
各外贸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详见附件1)文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单证备案工作,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确实无法提供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规定一致的备案单证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附件2)和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并经我局认可。
二、外贸企业可以选择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但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附件3)并经我局批准。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的,应确保电子单证备案的真实性,并定期将有关电子数据进行备份,在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应如实提供电子数据或将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纸质单证。
三、外贸企业书面申请受理时间、地点。
外贸企业到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税保大厦1506室)办理。
受理时间:2006年11月20日前。
四、外贸企业要高度重视出口货物有关单证的备案工作,对单证备案不齐的,必须在2006年11月30日之前补齐所有备案单证,届时我局将开展专项检查。
五、业务咨询电话:5315089 5361305。
六、生产型出口企业到所管辖的区局、直属局办理。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
2.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报备表
3.电子数据方式备案申请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