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领2005年报废汽车更新补贴资金的通知
关于申领2005年报废汽车更新补贴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车主:
2005年度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已经开始。请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车主于10月23日前,凭有关材料向我局内贸处,或我市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厦门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厦门更新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提出申领。申领材料和补贴条件如下:
一、申领材料
1、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
3、更新车辆购车发票;
4、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或车主身份证复印件、申领人身份证复印件);
5、行驶证复印件;
6、其它证明材料。
二、补贴条件和补贴金额
2005年报废车辆的补贴范围为:2005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拆解的,使用年限在7-9年之间(即注册登记日期在1997年1月1日-1998年12月31日期间)的下列车型:
(一) 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
(二)乘座人数(包括驾驶员)30人以上(含30人)且车长9米以上(含9米)的载客汽车。上述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的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人民币4000元。
(三)2005年报废的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符合欧П标准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人民币15000元。
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上述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范围。
特此通知。
联系人:张志勇 电话:5302525
厦门市贸发局
200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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