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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

各出口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下发后,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陆续接到外贸企业的咨询电话,反映单证备案中存在的许多问题,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制度是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的重要举措,各出口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出口货物有关单证备案管理的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间为准,即2006年1月1日后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含2005年出口在2006年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按要求实行备案管理。

  三、备案方式统一采取国税发[2005]199号文第二条第一款所称的第一种方式,即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使用退税单证的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因特殊情况需采取第二种备案方式的企业,可于2006年1月25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我局审批后方可采用第二种方式备案。

  四、有关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的要求,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199号文件执行,各备案单证的名称可以与备案说明上的名称略有不同,但其性质、内容、用途必须一致。

  五、我局将建立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与定期核查制度,对未按规定建立备案单证档案管理制度的出口企业,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实行备案单证管理执行中遇到困难的,请及时向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反馈。

  咨询电话:5315089   5361305  资料受理部门:税保大厦1506室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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