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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外贸企业备案申报办法的通知
关于调整外贸企业备案申报办法的通知

各外贸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3月1日起,对我市出口企业在退税申报期限内,因电子信息缺失以及新办企业未取得核销单等问题不能按时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实行备案登记办法。外贸企业发生上述情况,应填写《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并生成电子文档,连同相关退税凭证一并报送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申报受理窗口。经审核,对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我局读入备案登记表电子数据,并在相关退税凭证加盖核准备案印戳,将退税凭证退给企业自行保存,以便企业在电子信息及单证齐全时,能及时转为正常申报。外贸企业原备案申报的管理办法即日停止执行。
  外贸企业应做好电子信息的查询、跟踪工作,在申报期限届满前3个工作日仍查无相关电子信息,新办企业仍未收汇核销的,出口企业应及时向我局办理备案申报登记手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附件:《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备案登记表》

厦门市国税局
200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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