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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须知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须知



各年检企业:
现将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领取年检报告书后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如实、完整地填写,所填写的数据必须与企业自行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一致。
  二、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时间4月10日至5月31日止。
  联合年检现场办公时间和地点安排如下:
  4月10日—12日,集美区杏林日东25号(日东公园旁);
  4月13、14、17日,同安区工商局(祥平街道银莲路312号);
  4月18日,翔安区工商局(新店镇西岩路);
  4月19—20日,海沧区工商局(海沧区海富路19号);
  4月21日—5月31日(法定休息日除外)联合年检的集中受理地点设在市工商局内,地址:湖滨南路43号。
  5月31日以后申报年检的企业请按各部门的要求单独申报。
  三、参加年检企业将年检表填写完整以后,请复印六份,并根据下列各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内容,准备完整,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提交给六个部门。
  (一)外经贸部门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2、批准证书副本和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年检报告书(原件);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
  4、营业执照副本;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未依照章程如期缴清注册资本的企业,应提交审批机关批准延期缴资的文件;须依法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的,请和年检材料一并提交;已进入清算的企业无须提交审计报告。
  (三) 财政部门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2005年度会计报表的电子数字(通过市财政局免费提供的、由北京久其公司编写的会计报表软件录入和生成)及相应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会计报表各1份;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
  4、2005年度有验资的企业提交验资报告;
  5、为提高外商投资企业报表软件(去年培训时发放的光盘)的使用效率,我局将对已发放的报表软件进行回收。已领取报表软件的企业,请在年检时将光盘交回给年检工作人员,光盘遗失的须做出书面说明。
  (四) 外汇管理部门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留复印件)及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验原件、留复印件);
  4、企业在年检年度出资的验资报告(验原件、留复印件);
  5、有外债的企业还需要提供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验后返还);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五)国税部门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2、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3、国税税务登记表;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地税部门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2、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3、地税税务登记表;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海关自2005年6月1日起不再施行企业年审。
  海关提请企业注意:
  (一)、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在海关办理完注册登记或已通过2005年年审的自理报关单位,其《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8年;
  (二)、企业如遇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主要投资者名称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逾期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有关具体规定请各参加年审企业登录“厦门海关”门户网站查询。
  五、年检企业提交有关材料时须注意:
  (一)、分期出资的缴资金额,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特殊情况,尚未按合同、章程规定缴足注册资本或分期认缴出资额的,应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三)、2005年10月1日以后注册的企业可免交《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四)、所有文件材料格式应标准统一。文件材料的硬纸皮封面、牛皮纸封面请自行拆除。能裁切的材料请裁切得与《年检报告书》同规格,不能裁切的文件材料请拆叠得与《年检报告书》同大小。
  六、企业年度检验的收费标准按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988)279号文规定为人民币50元整。
  七、凡是2005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需参加年检。逾期报送年检材料的企业将由市各行政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八、请有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积极通过网上申报年检,网上预审通过的企业材料受理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将当场予以年检通过。
  外商投资企业可于2006年4月1日至5月31日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系统(网址为http://wznj.saic.gov.cn)或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xmgs.gov.cn)或国家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网站(网址为(www.lhnj.gov.cn或www.fjlhnj.gov.cn)申报年检。
企业也可在联合年检后,于5月3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系统(网址为http://wznj.saic.gov.cn)或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xmgs.gov.cn)参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上年检。
  特此通知。



厦门市外商投资局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海关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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