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许可证申领须知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许可证申领须知
根据《商务部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补充通知》及商务部、海关总署《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29号),商务部授权厦门市贸易发展局负责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一、许可事项
(一)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
1、负责本地区除易制毒化学品以外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经初审合格后报商务部终审。
2、负责本地区除硫酸、盐酸、甲苯、丙酮和丁酮等五种易制毒化学品对非敏感国别以外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报商务部终审。
3、负责本地区硫酸、盐酸、甲苯、丙酮和丁酮等五种易制毒化学品对非敏感国别进出口的许可。
4、负责本地区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批复单的发放工作。
(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放工作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核出口管制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商务部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补充通知》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审批
(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程序:
1、依法取得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的条件:
(1)经批准,获得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2)经我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合格;
(3)在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国家刑事处罚或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4)了解所申请经营物项和技术的性能、指标和主要用途;
(5)有负责出口和售后跟踪服务事务的部门或机构。
2、申请经营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申请企业在商务部科技司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申报系统”中在线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填表要求详见商务部科技司填表须知),提交我处初审。网上初审通过后,打印申请表(本表一式两联)。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印章);
(3)《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印章)。
以上材料请准备2套提交我处。
3、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的注意事项:
(1)企业名称、企业住所、企业类型、营业执照注册号、成立日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按照企业营业执照的内容如实填写。
(2)进出口企业代码:指《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进出口企业代码。
(3)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联系人:指企业内部负责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事务的有关人员及其联系方法。建议留下联系人的手机号码以便于联系。
(4)分支机构:有则填写全称并注明与申请企业的关系,无则不用填写。
(5)经营类别:指企业申请经营的两用物项的类别。此栏为单选,请选择“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或“其他两用物项和技术”,如一家企业申请经营的类别超过一项,需分别就每类两用物项和技术填写申请表进行申请。
(6)申请经营的物项和技术的主要内容:指经营的两用物项和技术的种类和品名。
(7)申请类型: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首次登记”、“换领”或“补办”。
(8)申请理由:指企业出口两用物项的理由,如经营状况、客户状况等。
(9)其他情况:企业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
(10)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印章:必须是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圆珠笔、铅笔签字无效,印鉴、手签章无效),并以正楷注明姓名,加盖公司印章。签名和企业印章必须完整清晰。注意填写签字日期。
4、办理时限
我处自收到申请企业网上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退回决定;正式受理网上申请并收到企业完整无误的书面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并将材料报送商务部科技司。
(二)出口许可申请
1、申请出口许可需提交的文件:
申请企业在商务部科技司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申报系统”中在线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填表要求详见商务部科技司填表须知),提交我处初审、复审。初审、复审通过后,打印申请单(本表一式两联)。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正本(需齐缝加盖企业印章);
(2)出口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印章);
(3)《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印章);
(4)《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正本和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应完整准确,并加盖出口商的企业印章)。《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必须由真正的最终用户出具,由其主要负责人(董事长、副董事长、总裁、副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亲笔签字(圆珠笔、铅笔签字无效,印鉴、手签章无效),并打印注明签字人全名和职务,加盖最终用户企业印章。签名和企业印章必须完整清晰。注意填写签字日期。出口商负责提供中文译本,并加盖出口商企业印章。《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分英文和中文译本格式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专用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的格式两种。
(5)出口商合同副本(加盖企业印章);
(6)申请出口的两用物项和技术的技术说明(加盖企业印章);
(7)出口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签字样本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是指《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的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样本是指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手迹);
当企业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签字时,可由其授权的企业主要管理负责人(总裁、副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签字。此时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书应包含明确、详细的授权内容和有效期以及被授权人姓名、职务和签字样本等。上述文件如第一次提交,应提交正本,供商务部备案,之后可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如有变更,应及时报商务部备案;
(8)出口商企业主要管理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企业出具的主要管理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职务和身份证明,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9)由最终用户出具的英文或中文公司简介(加盖企业印章),内容包括经营状况、主要产品、网址、主要负责人等。如为英文简介,则由出口商负责提供中文译本。建议附送最终用户的企业介绍宣传手册等资料。
(10)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企业在递交文件时,应按上述顺序将文件装订整齐,并注意保持文件的干净整洁。文件统一使用A4纸。以上材料1式2份,送我处审核。
2、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的注意事项:
(1)申请类别:选择填写核两用品类、有关化学品类、生物两用品类、导弹两用品类或其他类。
(2)商品分类:填写物项或技术。
(3)进口国(地区):应填写最终用户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即货物最终运抵的国家或地区。如合同中发运目的地不是最终用户所在的国家,出口企业应另行出具文件,详细说明货物的运输路线。如向香港、澳门、台湾出口,必须写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
(4)出口商:填写申请出口的企业名称。
(5)出口物项:指申请出口的两用物项和技术的名称。
(6)出口经营登记证号:指商务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证书》的序号(目前暂不填写)。
(7)收货人:填写进口商的企业名称(如有标准中文译名填写中文名称,无则直接填写外文全称);如是中国境内的保税区企业,应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8)进出口企业代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进出口企业代码。
(9)最终用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的最终使用者的公司名称。
(10)合同号:指签订的出口合同或协议书的编号。
(11)贸易方式:选择填写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转口贸易、边境贸易或赠送等。
(12)付款方式:选择填写信用证、电汇或托收等。
(13)运输方式:选择填写海上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或国际铁路联运等。
(14)合同签订日期:指出口合同签订的日期。
(15)报关口岸:指出口报关的海关,只能填写一个海关。
(16)商品情况:按合同内容逐项填写表中细目。
(17)商品技术描述:对照出口管制清单内容详细填写,如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18)商品主要用途:指商品的通用用途。
(19)本合同项下商品的最终用途:填写本出口合同项下商品的详细最终用途。
(20)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的名称、地址:填写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电话、传真等。
(21)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的详细情况:填写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的详细情况,包括业务范围、主要产品等,并说明出口商与进口商的业务关系。
(22)国内生产商名称、地址:国内生产企业的有关情况。
(23)出口商情况:根据企业真实情况如实填写,由出口商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圆珠笔、铅笔签字无效,印鉴、手签章无效),并以正楷注明姓名,加盖公司印章。签名和企业印章必须完整清晰。注意填写签字日期。
3、 办理时限
我处自收到申请企业网上申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退回决定;正式受理网上申请并收到企业完整无误的书面材料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并将1套材料报送商务部科技司。
四、办理易制毒化学品一般贸易出口须知
(一)办理程序:
申请企业须在商务部科技司的“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制平台”上在线填写《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请表》,提交我处初审、复审。网上初审、复审通过后,打印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出口商《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请表》正本(需加盖企业印章);
2、出口商合同副本(加盖企业印章);
3、出口商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印章);
4、出口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出口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印章)。生产商自产出口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还需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印章);
6、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
7、出口商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包括申请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函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须准备1式2份提交我处(由我处审批许可的硫酸、盐酸、甲苯、丙酮和丁酮等五种易制毒化学品对非敏感国别出口所提交的材料只需1份)。
(二)办理时限:
我处自收到申请企业网上申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退回决定,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材料送交我处。属我处审批的,从正式受理网上申请并收到企业完整无误的书面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需商务部审批的出口许可申请材料由我处报送商务部科技司。
五、办理易制毒化学品一般贸易进口须知
(一)材料提交:
申请企业须在商务部科技司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管制平台”上在线填写《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提交我处初审。网上初审通过后,打印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进口商《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正本(需加盖企业印章);
2、进口商合同副本(加盖企业印章);
3、进口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印章);
4、进口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印章);
5、进口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印章);
6、进口商向我局出具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保证书(需法人代表签字并盖企业印章);
7、最终用户向我局出具的最终用途保证书(需法人代表签字并盖企业印章);
8、进口商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包括申请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函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须准备1式2份提交我处(办理由我处审批许可的硫酸、盐酸、甲苯、丙酮和丁酮等五种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所提交的材料只需1份)。
(二)办理时限:
我处自收到申请企业网上申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退回决定,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材料送交我处。属我处审批的,从正式受理网上申请并收到企业完整无误的书面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需商务部审批的进口许可申请材料由我局报送商务部科技司。
六、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企业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批复单后,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上打印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公章);
(二)进出口经营者公函(介绍信)原件,领证人员的有效身份证;
(三)外商投资企业凭商务部外资司批复单领取许可证,还须提供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加盖公章)。
七、受理联系方式: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高新技术处(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603室)
联系人:王维焕 赵福平
联系电话: 5302616 5302611 传真:5302613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二00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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