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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自7月1日起凭新版《报检员证》办理报检的通知
关于自7月1日起凭新版《报检员证》办理报检的通知

各报检单位及报检员:
  为维护正常的报检工作秩序,规范检验检疫报检行为,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自7月1日起,报检员必须持新版《报检员证》办理检验检疫报检手续,现就报检员凭证报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检员证》是指参加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获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应聘于报检单位拟从事报检工作,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合格予以注册,并对其颁发的证件。
  二、《报检员证》是报检员办理报检及检验检疫相关业务的身份凭证,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证》后,方可从事报检业务。
  三、自7月1日起,报检员(包括自理报检和代理报检)一律凭新版《报检员证》(报检员证号以39007XXXXX打头的、深绿色本子)办理报检手续,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没有新《报检员证》的报检人员申请办理的检验检疫业务。
  四、报检员在办理报检、联系验货和领取检验检疫证单等业务时,必须由报检员本人办理并主动出示《报检员证》,认真履行报检员的职责。
  五、录入电子报检数据中的报检员姓名、报检单上的报检人(签名)和办理报检手续的报检员必须一致。对属代理报检的报检单,必须由承办该报检单的代理报检单位的持证报检员与施检部门联系检验检疫事宜。
  六、我局在对报检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审时,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实行差错登记扣分管理制度,对不认真履行报检职责,在规定的记分周期内达到一定分值的报检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暂停直至取消其报检资格。报检员差错登记与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另行公布。
  特此通知。

厦门检验检疫局
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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