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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联合换发和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关于联合换发和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为完善税收户籍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并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厦门市国、地税为方便纳税人,从8月1日起联合换发和办理税务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新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应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1、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2006年11月10日前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2、上述条款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以及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应当在2006年11月10日前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
  (二)应换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下列纳税人应当在2006年11月10日前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换发或新办临时税务登记证: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应换发或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的范围
  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已经办理和应办未办扣缴税款登记的扣缴义务人都应当在2006年11 月10 日前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主管的地方税务局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填写扣缴义务人登记表。已向税务机关报送过扣缴义务人登记表中有关内容的,可不再填写。
  二、换发和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方式及地点
  联合换发和办理税务登记证,由地税派员入驻国税办税服务厅,国、地税共同为纳税人核发一本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共管户的换证,到国税主管局办税服务厅登记窗口办理;纯地税管户的换证,按住所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登记窗口办理。新户为财政确定的市级集中企业及其新设立的控股企业,到国税直属税务分局登记窗口办理,其余按住所,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登记窗口办理(各基层国税局税务登记办理地点见下表)
           序号 主管国税机关 办证地点 受理范围
  1 直属税务分局 厦门市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二楼) 直属税务分局所辖纳税人
  2 思明区国税局 厦门市湖滨南路299-309号(闽南大厦一楼西侧) 思明区国税局所辖企业纳税人
  3 思明区国税局 厦门市莲前西路51号毅宏大厦三楼 思明区内(除鼓浪屿外)个体工商业户
  4 思明区国税局 厦门市鼓浪屿街道延平路35号 鼓浪屿个体工商业户
  5 湖里区国税局 厦门市湖里区海天路11号 湖里区国税局所辖企业纳税人
  6 湖里区国税局 厦门市湖里区竹坑路财税大楼二楼 湖里区内个体工商业户
  7 火炬区国税局 厦门市湖里区火炬路1号火炬大厦附楼二楼 火炬区国税局所辖纳税人
  8 火炬区国税局 厦门市象屿保税区象屿大厦一楼 火炬区国税局所辖纳税人
  9 同安区国税局 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银湖路99号 同安区国税局所辖纳税人
  10 翔安区国税局 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巷西路34号 翔安区国税局所辖纳税人
  11 集美区国税局 厦门市集美区集源路137号 集美街道、侨英街道、灌口镇、后溪镇辖区内各类型纳税人
  12 集美区国税局 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镇杏东路41号 杏林街道、杏滨街道辖区内各类型纳税人
  13 集美区国税局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大街底 灌口镇辖区内个体工商业户
  14 海沧区国税局 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7号 海沧区国税局所辖纳税人
  15 海沧区国税局 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莲花村378号 海沧区国税局所辖纳税人
  三、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一)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根据表中的填列项目及填表说明,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提供变动项目的证件资料复印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述证表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三)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证件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扣缴义务人按以上程序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四、换发的证件及收费标准
  本次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只换发正、副本内芯,免收工本费,原有的正本外框和副本套(封皮)可继续使用。需换领正本外框和副本套(封皮)的另行收费。
  五、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发放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逾期不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收缴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需要填开发票的,可由税务机关代开。
  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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