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地动态
市场简讯
国际商机
经贸文告
会议回放
外汇牌价
外贸常识
人民币专栏
地区法规
跨境电商
自贸区专栏
   



     关于正式启用《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格式的通知
关于正式启用《亚太贸易协定》
原产地证书格式的通知

各原产地证申领单位:
  根据质检总局质检通函【2006】276号文件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不再使用空白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代制《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全面启用《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格式。
  自2006年12月26日起,各原产地证申领单位可根据需要到所属辖区的产地证签证点购买《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格式,但不得代其他单位申购。该证书一律打印,制证请参照证书正本背面的证书填制说明。

厦门检验检疫局通关处
2006年12月22日


 打印此文    

 



主办单位: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承办单位:厦门市经贸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

服务专线:0592-5165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