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式启用《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格式的通知
关于正式启用《亚太贸易协定》
原产地证书格式的通知
各原产地证申领单位:
根据质检总局质检通函【2006】276号文件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不再使用空白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代制《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全面启用《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格式。
自2006年12月26日起,各原产地证申领单位可根据需要到所属辖区的产地证签证点购买《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格式,但不得代其他单位申购。该证书一律打印,制证请参照证书正本背面的证书填制说明。
厦门检验检疫局通关处
200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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