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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申报通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申报通知

各外贸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审核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1057号),现将有关出口合同备案货物出口后退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在出口合同备案货物出口后申报退税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在填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时,须在该笔货物的备注栏内填写“HTBA”字样,将该笔货物所对应的出口合同号及合同项号等项目填报《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申报表》,并报送相关电子数据。
  二、在填报《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申报表》时,应注意申报出口退税货物的出口商品代码、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出口金额与原备案项目一致。
  三、货物出口后申报退税时,提供的出口退税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出口货物的计量单位与出口备案合同上出口货物的计量单位应具有可比性。
  四、涉及到此次有退税率调整的退税单证,原则上应单独申报,对同一份备案合同的货物,多次分批出口的,原则上也应在该合同全部执行完毕后,再统一申报退税。
  五、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各外贸出口企业即可申报出口合同备案的有关退税单证。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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