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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厦门出入检验检疫局受理企业出口货物直通放行申请的通知
关于厦门出入检验检疫局受理企业出口货物
直通放行申请的通知

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检验检疫查验放行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7]132号)要求,为推动直通放行制度尽快实施,厦门出入检验检疫局于2007年3月8日起集中受理厦门辖区外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直通放行申请。现将有关申请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请时间:
  本次集中受理企业申请的时间为3月8日至14日
  二、申请实施出口直通放行的企业条件:
  (一)出口免验企业;
  (二)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出口企业;
  (三)出口一类企业;
  (四)实施“出口电子监管”的出口二类(或同等条件)企业。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视为同等条件企业:
  1. 实施“出口电子监管”的出口动植物产品、食品生产企业;
  2. 企业具有较完善的质量安全自控体系,可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制;
  3. 企业具备一定的生产出口规模,能常年保持正常的出口生产和经营活动,诚实守信;
  4. 产品质量稳定,1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退货、索赔或其他事故;
  5.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年批次检验合格率不低于98%。
  6. 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或动植物检疫注册登记管理的,应取得卫生或动植物检疫注册/登记证书,有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并予以备案的技术人员。
  三、申请及审核程序:
  厦门辖区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检务部门提交《出口货物直通放行申请书》和随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经检验检疫分支机构初审、业务主管部门复审后,由通关处复核汇总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出口货物直通放行申请书》和《填表说明》可登陆厦门出入检验检疫局网站:http://www.xmciq.gov.cn“表格下载”模块下载打印。
  四、受理申请机构和联系电话
   受理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海沧检验检疫局   范 征、蔡志宏   6893680 6893681
 杏林检验检疫局    张少榕         6071104
 东渡办事处     陈凤凰、魏 洁   5622719 5658680
 同安办事处     连志伟、吴毅铭       7370620
 大嶝办事处       林志斌         7090980
  五、直通放行正式实施时间将另行通知。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厦门市对外经贸企业协会
二00七年三月七日

 

检验检疫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简介


  “出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口直通放行范围内的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签发通关单,企业可凭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无须在口岸二次申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查验的放行方式。
  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企业报检时可自愿选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方式或原放行方式。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低风险、可控制原则,统一制定可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下列情况暂不实施直通放行:
  (一)出口活动物和大宗散装货物;
  (二)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
  (三)出口援外物资;
  (四)在口岸更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五)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风险预警中规定必须实施口岸查验的;
  (六)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必须实施出境验证的;
  (七)双边协定、进口国或地区要求等须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
  (八)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实施直通放行的情况。
  “进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签发通关单,不实施检验检疫,仅对货物加施检验检疫封识(包括电子锁等),货物直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封识后实施检验检疫的放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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