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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外贸企业: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69号)精神,我局决定自2007年1月25日起至2007年3月31日止,对我市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外贸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应备案管理的单证。
  二、检查方式
  外贸企业自查与税务机关重点检查相结合。外贸企业自查面100%,税务机关重点检查面40%。
  三、检查内容
  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69号,附件1)第三条。
  四、检查要求
  (一)外贸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出口货物单证备案检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尽量减少因工作失误造成无法退税的损失。
  (二)外贸企业的自查时间为2007年1月25日至2月5日。各企业应于2007年2月5日之前将书面自查报告和《出口货物单证备案检查情况自查表》(附件2)报送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检查科(税保大厦1506室),报送的资料应由法人审核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单证备案检查工作由所管辖的区局、直属局负责。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的通知
     2.出口货物单证备案检查情况自查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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