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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即日起印发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3月12日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4月16日

附 件 下 载:
·附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