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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稳经济稳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府办规〔2022〕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稳经济稳市场主体若干措施》已经第2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7日
 
关于进一步稳经济稳市场主体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持续落实落细国家和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及接续政策,充分释放政策效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制定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一)依法减免困难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面落实国家、省相关税收优惠,对2022年同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已减免至少3个月租金的出租人,可按规定就减租的不动产申请减免1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由厦门市税务局公告实施。(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
 
  (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均在规定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调整后的参保人员待遇不变。(责任单位: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二、加大“财政政策+金融工具”支持力度
 
  (三)扩大技术创新基金规模。将技术创新基金规模从100亿元扩大至150亿元。对企业增资扩产、技改项目、研发投入等提供融资支持,企业融资利息费用为2%/年,其余由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局)
 
  (四)扩大增信基金制造业子基金支持对象。将增信基金制造业子基金支持对象从中型制造业企业扩大至中小微型制造业企业,按规定增加中小微型制造业企业信用,帮助其解决“贷不到”和“贷不够”问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五)对小微企业首次贷款予以贴息。设立10亿元规模的市小微企业首贷专项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予以1%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1年,单个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10万元。探索以适当形式与增信基金形成联动,发挥政策叠加效应,推动金融机构加大服务小微首贷户的力度。(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
 
  本措施由市财政、工信、医保、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但本措施中已有有效期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