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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

 为加快中国(厦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建设,促进我市跨境电商产业及生态环境构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 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8〕93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厦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便函〔2018〕71号)文件精神,培育跨境电商产业,构建良好生态环境,全面推进我市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助推我市外贸转型升级。

  二、 发展目标

  通过主体培育、国际市场开拓、平台建设、人才培育等途径,引进、聚集、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企业,发展自主品牌,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基本形成完整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和生态圈。力争到2020年底,全市跨境电商交易额超千万美元的企业达10家。

  三、支持范围

  本政策支持的跨境电商企业指注册在厦门,开展海关监管代码9610(跨境贸易电子商务)、1210(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项下,以及纳入海关贸易统计的邮快件项下跨境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四、具体措施

  (一)主体培育。鼓励和引导跨境电商企业持续拓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9610)、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等纳入海关贸易统计的业务,降低物流成本,应用信息化手段提升供应链管理水平,提高自身综合竞争力;招引知名跨境电商企业,做大做强跨境电商业务量。

  1.对年交易额达到500万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按交易额的1%每季度给予物流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0万元。

  2020年首季度纳入海关统计交易额同比超过300万元的跨境电商企业,首季度交易额可按2%给予物流补助,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2.对年交易额达到500万元的跨境电商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年使用费按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3.对跨境电商重点项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按重点招商项目予以“一对一”政策支持。

  (二)国际市场开拓。鼓励引导企业以国际市场需求为导向创造新产品、新品牌,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鼓励企业采取自建、收购、合营或租赁等方式,在传统市场和新兴市场合理规划布局公共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海外仓”模式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鼓励企业信息系统建设及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应用,提升供应链服务能力。

  4.对跨境电商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根据展会国别和地区给予展位、人员费用补助。

  5.对跨境电商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注册,以及购买境外商标使用权给予补助。

  6.对建设(运营)公共海外仓企业,以及运用海外仓分拨、分销产品给予使用费用补助。

  7.对跨境电商企业运用主要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推介推广给予定额补助。

  第4-7项由开拓国际市场项目扶持办法具体明确。

  (三)平台建设。综合考虑现有产业发展基础与资源要素禀赋,利用特殊监管区域功能,建设重点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突出园区特色,完善配套服务,错位发展,逐步形成规模和集聚效应。优化“单一窗口”及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功能,鼓励新业态业务,拓展信息共享、金融服务、智慧物流等服务功能,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平台和线下园区的联动发展。

  8.对聚集物流、金融、孵化、营销、品牌、设计等各类跨境电商产业要素的重点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给予办公装修、办公租金、运营补助等方面资金扶持。

  9.对跨境电商、邮快件监管中心运营方给予跨境电商业务、海运快件、个人物品、邮件业务给予操作补助。

  10.对自贸区内开展1210进口业务企业给予扶持,根据货值给予50%-80%的仓租补助。

  11.对通过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申报进口产生的2020年度消费者身份证信息查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8-10项由当年厦门自贸片区跨境电商政策具体明确。

  (四)公共服务。鼓励院校、培训机构、企业合作建立符合企业实际需求的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人才培训基地,加强跨境电子商务实操课程培训。鼓励商协会等举办各类技能大赛、创新创业、政策宣传、就业对接等活动或论坛,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12.对跨境电商培训单位,每年培训人数在200人次以上且与厦门企业签约人数达20%的给予10万元奖励,签约比例每增10%叠加5万元奖励,单家培训单位年最高奖励30万元。

  13.对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跨境电商公共活动或论坛,经市商务局认可的,按项目实际支出的场地、设备租赁费、专家劳务费(含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的50%予以补助,单场活动最高补助15万元,单个承办机构每年获得补助的场次最多不超过3场。

  五、政策解释

  本政策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厦门自贸委负责解释。政策条款与市级其他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六、政策期限

  本政策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