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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市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
 
厦财企〔2020〕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八条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做好市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贴息对象
 
  贴息对象为未列入中央、省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保障企业名单的市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市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牵头报市防疫指挥部确定。
 
  二、贴息标准及期限
 
  对市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按照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按2020年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年利率1.65%)计算,即贴息年利率为0.825%(1.65%*50%)。
 
  三、贷款合同时间要求
 
  可享受贴息的贷款为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政策实施期内发生的新增贷款,即:暂对2020年1月1日至5月31日新生效的贷款合同给予贴息,5月31日后根据中央贴息政策实施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时间。
 
  四、贷款资金使用要求
 
  享受市级财政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五、申报流程
 
  按照谁推荐、谁审核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接组织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相关企业申报市级贷款贴息资金。
 
  (一)申报受理。2020年5月31日前,各相关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贴息资金申请,企业申报材料包括:
 
  1.市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2.2020年1月1日至5月31日新生效的贷款合同;
 
  3.贷款发放凭证。
 
  (二)项目审核。2020年6月15日前,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申报条件、贴息金额等进行审核。
 
  (三)拨付资金。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贴息资金拨付企业,并将兑现拨付情况汇总报备市财政局。
 
  六、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各行业主管部门联系方式如下:
 
  市工信局2896763
 
  市科技局2020312
 
  市农业农村局2892299
 
  市发改委2896242
 
  市商务局2855859
 
  市交通运输局2660678
 
  市市场监管局2699847
 
  厦门港口局2658202
 
  市国资委2858541
 
  专此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8日
  (联系人:陈梣 联系电话:2858244)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