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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厦门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规﹝2020﹞2号)文件,我们制定了《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0日

 

  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规﹝2020﹞2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商发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纳入厦门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企业(以下简称电商企业),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或其他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独立核算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分为应用企业、平台企业及服务企业。

  第四条 电商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市商务局和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为本办法的具体实施部门。

  (一)市商务局负责电商发展资金的管理,编制电商发展资金年度预决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统筹电商发展资金的实施,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修订电商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拨付电商发展资金,开展电商发展资金绩效管理。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电商发展资金年度预算,下达预算批复,会同市商务局制定修订电商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按程序拨付资金,并对电商发展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区、开发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指导相关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厦门市行政辖区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相关的企业和协会组织。

  第八条 扶持范围包括:电子商务平台奖励、电子商务园区主办方奖励、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企业)奖励、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奖励、网络销售奖励、电商直播基地奖励、电子商务活动补助、重大项目扶持政策等。

  扶持标准分别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规﹝2020﹞2号)的具体规定执行:

  (一)电子商务平台奖励:对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第二次及以上超过且本年度纳统营业收入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幅达到15%以上,按比上一年度增量的1%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

  (二)电子商务园区主办方奖励:对运营时间1年以上、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入驻有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20家以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75%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的主办方予以奖励,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核定,每个园区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三)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企业)奖励:对获批成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获批成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奖励:对获批成为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五)网络销售奖励: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对规模以上纳统的商贸企业的网络销售额达500万元-1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按照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对网络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按照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电商直播基地奖励:对运营时间1年以上,获得主流平台授牌的直播基地牌照,直播基地占地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超过50间,机构注册活跃主播人数超过30人,签约本地品牌数量超过5个,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分2年支付。

  (七)电子商务活动补助:对经市商务局同意举办的,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并经参加人员测评满意度达80%以上的,取得较好效果的活动,按项目实际支出的场地及设备租赁费、专家劳务费(含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的50%予以补助,单场活动上限15万元,单个承办机构每年获得补助的场次最多不超过3场。

  (八)重大项目扶持政策按第(四)条“加大力度引进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对于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牵头相关部门研究确定专门的支持措施。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第九条 申请和拨付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公开征集。市商务局年初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

  (二)申报受理。各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指南组织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商协会、高校直接向市商务局申报。

  (三)项目审核。所在区、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后,提交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根据统计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数据进行复核,必要时提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经营数据的专项审计,并据此计算出具体的奖励或补助金额,并按规定做好项目信用审查及扫黑除恶核查等。

  (四)拨付资金。市商务局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市商务局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调整支出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和监督,必要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由市商务局追回相应款项,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据联合惩戒有关规定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接受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织的监督检查。使用电商发展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均须建立完整的档案,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电商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欺骗行为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自市商务局下达通知后三个月内,将全部电商发展资金如数缴回市财政局。扶持资金出现误发、冒领的,领取单位、人员应将误发、冒领资金按市商务局通知如数缴回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发放补助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发放补助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