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关关于疫情防控物资进口通关指南为全力保障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根据《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0年第6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2020年第17号公告)等规定,制定捐赠货物通关和减免税手续办理指南,有效期到2020年3月31日,供大家参考。 疫情防控物资如何进口,在哪里申报? (一)当前急需的疫情防控物资主要包括医用口罩(商品编码63079000)、防护服(商品编码62101030)、护目镜(商品编码90049090)、医用橡胶手套(商品编码40159010)等。为保障送达效率,建议通过航空运输进境。 (二)厦门关区进境的物资,可以向厦门海关申报,也可以通过全国通关一体化方式,在其他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企业可自主选择。 (三)厦门海关已在全关各个通关现场,开通了疫情防控物资受理专窗和绿色通道,综合运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等作业模式,确保物资通关从快从简、即到即提,做到通关“零延时”。 一、捐赠物资进口 2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税进口范围,已征收的应免税款(包括对美加征关税)可向海关申请退还。 (一) 捐赠物资范围。 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生活必需用品、食品及饮用水等,扩大到:用于疫情防控的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二)捐赠人范围。 从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扩大到: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三)受赠人范围。 从省政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慈善组织,扩大到: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四)可退税。 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申报进口的、符合免税条件的疫情防控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可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有关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申办退税手续。 (五)通关及减免税手续办理。 1. 受赠人或捐赠物资的使用人凭《海外物资捐赠意向书》《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含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见附件)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捐赠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用于疫情防控的境外捐赠物资在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2. 所需监管证件。用于防控疫情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对于已在中国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申报时在“产品资质栏”填写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书及编号,海关实施联网核查。对于未在中国注册/备案的捐赠医疗器械,海关凭当地医疗器械主管部门的证明快速验放,申报时,产品“用途”栏选“其他”,“备注信息”栏填写“612/629提供药监部门证明文件”。对非医疗器械的口罩等民用防护物资,申报时,在“备注信息”栏填写:“612/629非医疗器械”,海关凭当地医疗器械主管部门的证明快速验放。 (六)厦门关区目前的受赠人渠道。 1.单位名称: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红十字会 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厦门市红十字基金会 2.部分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如下: 福建省红十字会,付坚,联系方式:18959103108; 厦门市红十字基金会,翁聪, 联系方式:18559756699; 二、一般贸易进口 用于防控疫情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一)对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海关可凭省级药监部门或省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出具的特批进口的证明文件予以放行。 (二)对于已在中国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申报时在“产品资质栏”填写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书及编号,海关实施联网核查;对于未在中国注册/备案的捐赠医疗器械,海关凭当地医疗器械主管部门的证明快速验放;在申报时,产品“用途”栏选“其他”,“备注信息”栏填写“612/629提供药监部门证明文件”。 (三)对非医疗器械的口罩等民用防护物资,申报时,在“备注信息”栏填写:“612/629非医疗器械”,海关凭当地医疗器械主管部门的证明快速验放。 三、携带寄递形式进口 对旅客携带自用疫情用品进境,海关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适度从宽掌握。 对旅客携带超出自用合理数量以外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境,则需按进口货物申报,海关给予通关便利,一对一指导办理通关手续。对其中替境外捐赠人代为携带入境捐赠的疫情防控物资,应提供捐赠相关文件。 对邮件快件渠道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海关可以采取个案处理方式,优先办理通关手续,相关物资的寄收件人如有需求,可致电详告邮件快件单号,海关将一对一指导,快速办理通关手续。 四、其它 (一)免费清关服务。 中国报关协会已发起为进口捐赠物资提供免费清关服务的倡议,具体可联系相关单位。(链接:捐赠物资进口手续再简化(附全国250余家免费进口服务商)https://mp.weixin.qq.com/s/dz0AUlg5i_GzvVThRSBjzA)
五、海关业务联系人 厦门海关已在各业务现场开通进口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全力保障进口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相关通关及减免税问题,可联系厦门海关进行咨询。
六、附件 附件1: 境外物资捐赠意向函
××受赠人: 为支持××省慈善事业,××(单位/个人)拟通过贵会捐赠××物资,该批物资详情见附件清单,总价值为××元。该批物资从××发往××,意向捐赠××(意向使用单位),用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疫工作。该批物资质量合格,保质期均在1年以上。请贵会做好物资接收和发放工作。
附捐赠物资清单
(单位盖公章处/个人按手印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020年 月 日 捐赠物资清单
附件2
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
附件3
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
备注: 1.《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随附盖有受赠人公章的物资清单)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由受赠人按样式自行印制,一次性使用,自受赠人审核盖章之日起半年内有效,允许跨年度使用。 2. 《证明》中“所在地海关”应按照公告第二条规定,填写受赠人或使用人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的海关。 3.捐赠物资申报进口前,受赠人或使用人应持《证明》及《清单》正本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证明》及《清单》内容不得更改,复印件无效。 4.《证明》及《清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海关留存,第二联由受赠人留存。 5. 受赠人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由各有关部门和政府办公厅出具《证明》及《清单》;对受赠人为《暂行办法》所称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由该社会团体或基金会出具《证明》及《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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