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制定《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函[2019]657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19]429号)文件精神,推进商务领域有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现制定《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

  

 

                                                  厦门市商务局 

                                                2020年1月15日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0年1月15日印发

  附件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克服“准入不准营”现象,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创造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函[2019]657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19]4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此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

  本次试点范围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初审)、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等7项商务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三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三、改革举措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1.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

  2.具体改革举措: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止,依法登记注册的住所位于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实施范围内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货物进出口经营活动中不再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在办理货物通关手续时不再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数据。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负责加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取消后的有关监管并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联合实施市场禁入措施。加强信用监管,建立经营主体信用记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二)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1.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

  2.具体改革举措:暂时调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关于“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的决定,取消初审。市场主体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注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油品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税务、交通、气象、计量等方面法律法规,达到相关标准,取得相关资质或通过相关验收,依法依规开展经营。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查处。配合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相关经营主体信用情况,对失信经营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三)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1.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

  2.具体改革举措:暂时调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关于“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的决定,取消初审。市场主体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注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油品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税务、交通、气象、计量等方面法律法规,达到相关标准,取得相关资质或通过相关验收,依法依规开展经营。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查处。配合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相关经营主体信用情况,对失信经营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四)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1.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2.具体改革举措: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不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和简历。明确审批具体标准、环节、程序等,对从事拍卖业务需要具备的条件和能力(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固定办公场所、拟聘任拍卖师和相应管理规则等要求)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并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实时传递、无障碍交换;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完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制度,明确办理流程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提供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范本,对核查结果予以公示,并报商务部。厘清与其他政府部门市场监管责任,加强与市场监管、文物、公安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跨部门的拍卖管理工作机制。积极引导市场主体自制自律,推进行业自律,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支持、引导行业协会开展拍卖企业服务信用评价,定期发布诚信经营企业和标准化达标企业。

  (五)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1.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2.实施范围:按照《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实行告知承诺的通知》(厦商务[2017]281号)文件精神,在全市范围内执行。

  3.具体改革举措:按照《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实行告知承诺的通知》(厦商务[2017]281号)执行。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按照《厦门市商务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事中事后监管方案的通知》(厦商务[2017]283号)执行。

  (六)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

  1.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2.具体改革举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体企业法人资格;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将注册资本、场地面积、从业人员数量等作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条件。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是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体系建设。二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投诉举报多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期限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七)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1.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2.具体改革举措:取消申请企业提交成品油供应渠道法律文件相关要求。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严格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重点关注企业经营中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配合相关安全职能部门做好成品油零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完善成品油零售经营主体和零售网点信息系统,指导企业做好信息报送和变更。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三、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相关处室要高度重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密切保持与商务部对口业务司局的沟通对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改革和后续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服务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强化部门协同、信息共享及联合监管,做好业务受理、政策宣传和相关保障工作,聚焦企业关切,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营造理解、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做好评估总结。密切跟踪改革进展情况,适时开展试点评估,为下阶段“证照分离”改革的复制推广积累经验,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