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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进出口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自纠、守法自律,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61号),现就厦门海关关区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下简称涉税违规行为)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一)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原税款征收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报告。

  (一)厦门市行政区域所属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接受报告部门:集同海关稽查审核科,联系人:伍婵娟,联系电话:0592-2357532;

  (二)泉州市行政区域所属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接受报告部门:泉州海关驻刺桐办事处稽查一科,联系人李雅颖,联系电话0595-68562175;

  (三) 龙岩市行政区域所属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接受报告部门:龙岩海关稽查科,联系人:陈雨航 ,联系电话:0597-3380600;

  (四)漳州市行政区(东山县、云霄县、诏安县、漳浦县、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除外)所属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接受报告部门:漳州海关稽查科,联系人:刘雅婷,联系电话0596-2175966;

  (五)漳州市东山县、云霄县、诏安县、漳浦县、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所属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接受报告部门:东山海关稽查科,联系人林昌,联系电话0596-6039917。

  三、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厦门海关

  2019年10月23日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