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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审批业务若干工作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自9月1日起,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审批。为保障后续加工贸易业务正常开展,现将相关精神予以转发(详见附件),请各相关单位按有关要求办理加工贸易业务。
    特此通知。
    附件:1、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
        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
        3、关于新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
2016年8月31日

    附 件 下 载:
    ·附件1商务部_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doc
    ·附件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docx
    ·附件3关于新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