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市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厦商务[2015]331号
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培育新型贸易方式,打造我市外贸竞争新优势,现就开展市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的界定标准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为广大中小微外贸主体提供包括通关、退税、融资、收汇、信保、物流等服务的外贸企业。
二、 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办理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
(二)为国内中小微企业进出口提供通关、退税、融资、收汇、信保、物流等外贸综合服务,并已产生一定效应。
(三)2014年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
(四)经营中没有发生重大的质量、环保、劳资、安全、 侵犯知识产权、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 申报材料
(一)《市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申报表》(见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市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认定申请文字材料:
1.本企业概况、组织架构及运作模式;
2.提供的通关、退税、融资、收汇、信保、物流等外贸综合服务运营流程及内容;
3.存在的问题;
4.发展目标、规划。
(五)申报企业出具的经营中没有发生重大的质量、环保、劳资、安全、侵犯知识产权、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六)申报企业出具的对申请报告和所附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七)其他与申请试点企业相关的材料。
四、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按上述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将材料排序、装订成册,所有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请于12月2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我局。我局将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市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
(三)对经认定的市级外贸综合企业(试点)企业,给予宣传推广,引导其与中小企业深度融合。企业如出现虚假申报或者在试点过程中,出现重大违规行为,我局将取消其试点资格。
联系人:陈蒋齐 电话:5302553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613室
附件:市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申报表
厦门市商务局
2015年11月30日
附 件 下 载:
·市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申请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