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企业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打击 出口骗税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363号)要求(以下简称为《通知》),为深入推进打击出口骗税工作,进一步加大打击出口骗税力度,我局决定开 展我市部分外贸企业税收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根据《通知》要求,以下三类企业必须开展自查:
(一)近期出口退税进度迅速上升的企业;
(二)近期退税数额较大,而且退税产品骗税风险较高(电子产品、纺织服装、家具等)的企业;
(三)2014年以来新成立的出口企业和出口综合服务企业中业务量较大者。
自查企业仅限于我局相关部门依据风险监控指标,筛选出的有关外贸企业检查名单(检查名单已发送至各相关自查企业税企邮箱)。
二、自查年度
自查年度为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间的出口退税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自查要求
(一)自查企业必须在2015年9月18日至10月31日期间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随后税务机关将开展重点抽查。
(二) 自查企业要高度重视自查工作,认真负责地开展自查,纠正自身在退(免)税方面存在的问题,化解税收风险。对企业自查出税收问题并补缴税款的,可以依法从 轻、减轻或不予处罚;隐瞒问题不报告,或不按规定如实报告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将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处理。对涉 嫌骗税的企业要暂停对其退税,对违规退税的企业要全力追缴已退税款,严格审核其退税申请,对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企业要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列入“黑 名单”管理。
(三)自查企业应认真学习国家的退(免)税政策规定,严格对照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自查提纲(附件1),逐条如实填写自查报告,逐条在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必须逐笔列示;应缴(收回)税款的,需说明税款的所属期间,经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解缴入库。
三、自查材料的发(报)送
(一)自查通知及相关表报、材料在厦门国税网站发布,同时以税企邮箱和短信平台等方式通知自查企业办税人员,请自查企业从网站自行下载。
(二)自查企业必须在自查期限届满前,向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自查表报。
1.出口退(免)税企业自查报告(附件2);
2.纳税人自查申报确认表(附件3)。
(三)自查表报报送时限及途径
自查企业必须于2015年10月31日前递交自查报告和自查申报确认表。请自查企业登录国税网站—“办税大厅”—“2015出口退税专项自查报告报送”,以电子数据报送厦门市国税局稽查局。
附件1: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自查提纲.doc
附件2:出口退(免)税企业自查报告.doc
附件3:纳税人自查申报确认表.xls
联系电话:0592-2287234,联系人:林芳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