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进检验检疫监管和服务,提高口岸通行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经研究,决定在厦门检验检疫局辖区开展无纸化报检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无纸化报检是指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和货物风险分析,企业通过检验检疫电子业务平台提交报检单及随附单证电子数据等的报检方式。
无纸化报检遵循企业自愿原则。
二、实施范围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B级及以上的企业,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等。
对于出入境非法定检验货物,企业均可自愿申请无纸化报检,不受信用等级限制。
(二)涉及许可证件、国外官方证书,但未实现信息联网核查的进出口货物,暂不实施无纸化报检。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属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厦门检验检疫局无纸化报检申请表》(见附件1)。
三、实施方式
报检随附单证按照单证自存和信息核查的方式进行简化。
(一)单证自存。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贸易单证,由企业自行建档保存,报检时提交电子数据,免于提交纸质单证。
出境不涉及对外出具检验检疫证单(通关单除外)的报检批,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贸易单证采取企业自存方式。报检单位提交报检数据时,无须提交上述单证的纸质单证和电子数据。
入境非法定检验货物未被抽中查验的报检批,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报关单等单证采取企业自存方式。报检单位提交报检数据时,无须提交上述单证的纸质单证和电子数据。抽中查验的报检批,报检单位直接将相关单证提交施检部门或从无纸化报检随附单据管理平台直接补充上传随附单证电子信息。
(二)信息核查。可通过信息化系统核查的许可/备案单证、双边质检无纸化合作项下的证书,报检时只需申报单证名称及号码。
四、无纸化报检工作要求
(一)报检
1.企业选择无纸化报检的,应在报检单特殊要求栏加注“无纸化报检”字样。
2.无纸化报检企业在提交报检数据时应按照《无纸化报检随附单证电子文件格式标准》(见附件3)要求上传随附单证电子信息。
3.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时对符合报检受理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报检要求的进行“退/补单”处理,发送“退单”或“补单”的回执信息。无纸化报检企业收到“退/补单”回执信息时应及时修正或补充上传电子随附单证。
4.无纸化报检企业在收到被电子监管系统自动核放的放行回执后,应即时向检务部门递交《出/入境货物报检单》;如报检批被电子监管抽批抽中,应在收到相关查验指令后及时与施检部门联系检验检疫事宜,同时向施检部门递交《出/入境货物报检单》。
5.如需要更改报检,企业须带齐报检所需全部单证,按有关规定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更改手续。
6.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企业提交纸质单证,核查报检随附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有效性。
7. 对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报检批,企业应在接到检验检疫机构通知3个工作日内提供完整的报检随附单证。
(二)企业纸质档案与电子数据管理要求
1.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电子报检数据的录入和审核工作,确保报检数据的准确性。
2.企业应明确报检档案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保存的报检档案应包括报检单及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报检委托书等必要的纸质或电子随附单证资料。
3.企业保管的纸质单据档案必须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调阅方便;电子档案按照入/出境批存放,且必须安全、完整,可随时调阅。
4.报检档案保存期限为入境3年、出境2年,涉及重大案件、典型案例的档案由检验检疫机构调回存档。
5.企业保管的报检档案到期后,在对档案进行销毁前应填写《无纸化报检单证档案销毁清单》(见附件2),向属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备。
6.企业应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数据进行的检查核对,企业有关部门应定期对报检质量、报检单证档案保管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发现问题必须及时纠正,如出现报检单证档案损毁等意外情况应及时向属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附件:1.厦门检验检疫局无纸化报检申请表
2.无纸化报检单证档案销毁清单
3.无纸化报检随附单证电子文件格式标准
厦门检验检疫局
201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