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家政服务工程”工作,根据《商务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7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厦门市“家政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总工会 二○○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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