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出口埃及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通告

关于对出口埃及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通告
2009年第3号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出口埃及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公告》(2009年第25号)要求,自2009年7月1日起,埃及进出口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将凭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办理中国出口埃及工业产品的验证放行。结合厦门口岸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9年5月1日起,厦门检验检疫局开始受理出口埃及工业产品装运前检验的申请。对外贸易关系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二、厦门检验检疫局已设立“出口埃及工业产品装运前检验联系窗口”(附件2),对外贸易关系人可就近向各联系窗口咨询业务或反映情况。

  三、对外贸易关系人应注意了解埃及进出口监管总局的要求,向进口商索取埃及的产品检验标准文本并提供给检验检疫机构。对于出口产品在埃及验证、通关时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反馈。

  四、出口埃及工业产品装运前检验内容包括实物检验、检测、价格核查和监视装载等工作,对外贸易关系人应积极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实施上述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检验条件或设施。五、出口埃及工业产品实行“产地检验”原则。对外贸易关系人在准备出口货物时,应及时与国家质检总局设在产地和装运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取得联系,了解有关货物检验、证书出具、并批、分批和签封等装运前检验工作的程序,以及相互之间的衔接、配合,以免货物运到口岸后因单证缺漏、程序缺失而延误装运出口。

  六、对通过市场采购出口到埃及的工业产品,对外贸易关系人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商业发票复印件和产品质量符合性声明。对于埃及有国家强制性技术法规要求的市场采购的出口产品,还应提供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符合性检测报告。涉及许可管理的商品不得通过市场采购出口。

  七、作为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外贸易关系人应当确保不向埃及出口假冒伪劣或者不合格工业产品,不得虚假申报商品名称、归类和价格,不得伪造贸易单证骗取装运前检验证书。若有违反,厦门检验检疫局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附件:1.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出口埃及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公告》(2009年第25号)
     2.厦门检验检疫局出口埃及工业产品装运前检验联系窗口

二OO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