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关于做好厦门市进出口企业档案信息清理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各进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开户和档案信息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93号文精神,为即将出台的进出口核销制度重大改革做准备,从即日起开展全市进出口企业档案信息清理工作,并在清理档案信息的基础上,建立厦门市进出口企业档案信息数据库。为确保高质量如期完成我市企业档案信息清理和建立档案信息数据库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进出口企业管理层应当十分重视本企业的档案信息清理和建立工作,务必指派专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
    本次建立进出口企业档案信息对企业在银行办理收、结汇和购、付汇业务,在外汇局办理各项业务和申请相关行政许可具有重大关系,因此,企业管理层必须指派专人,认真细致地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企业档案信息的网上填制、核对、打印、和纸质材料的报送工作。
    二、企业指派的专人须通过厦门经贸信息网(www.sme.net.cn)点击“外汇局清理和建立进出口企业档案”栏目,填制《进出口企业档案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企业必须根据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法定资料正确无误的填制《信息表》(表一);
    三、具有资金或经营管理关系的关联公司须填关联关系登记表(表二),由控股公司或总公司填报。
    四、核对和打印《信息表》、《关联关系登记表》(若有),《企业联系单》(表三)企业完成网上填制后,对报表的内容要逐条核对,无误后通过网上打印功能,分别打印《信息表》、《关联关系登记表》一式三联,《企业联系单》一式二联,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企业在完成网上填制、核对、网上打印《信息表》《关联关系登记表》一式三联并加盖企业公章以后,随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等法定资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从即日起至2009年2月27日前报市外汇局审核(具体地点湖滨南路220号人民银行大楼一楼外汇局核销大厅)逾期未报审核的将会影响企业的业务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二00九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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