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F的通知
关于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F的通知
各产地证申请单位:
接国家质检总局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5年11月18日正式签署,将于200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为使我国出口到智利的《协定》项下的产品享受智利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自2006年10月1日起,我局开始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F。现将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签证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协定》项下智利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这些产品必须符合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及签证操作程序,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的,必须符合相应的特定原产地标准。
二、凡办理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人,必须预先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签证时,必须提交《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按规定填制的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及必要的其他单据。经香港、澳门转口至智利的货物,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后,申请人可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三、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采用规定的统一格式,其填制要求见证书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说明。
四、2006年8月1日至9月30日从中国启运在途中的、或在智利海关仓库或保税区内暂存的货物,可享受关税优惠,各申请单位可自10月1日起4个月内向我局申请对上述货物补发原产地证书。
特此通知。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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