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外贸出口企业:
  近期国家对出口退税率进行了结构性调整,为保证新老出口退税政策的衔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外贸企业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在办理出口合同备案时,应从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的网站下载“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填写后并按要求将相关数据录入“出口合同备案电子申请表”,同时附送相关纸质材料:
  1.加盖企业印章的合同原件及合同复印件一份(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并有出口企业负责人签字);
  2.《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
  3.属委托代理出口,委托方还须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电子申请表录入注意事项
  1.请勿对电子申请表格式做任何修改,以免数据无法读入备案系统;
  2.填写电子申请表时,同一合同中不同出口货物,应按相应“出口商品代码”逐行填写。
  三、备案受理时间:截至2006年9月30日前。
  四、受理地点:湖滨北路税保大厦二楼办税大厅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柜台。
  五、未尽事宜请联系咨询电话:0592-5315053。
  六、备案合同项下的货物申报出口退税的有关问题,另行通知。
附件:
  1、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下载)
  2、出口合同备案电子申请表(下载)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