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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代理报检单位进行年度审核的通知
 关于对代理报检单位进行年度审核的通知  
各代理报检单位: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年审的对象是2005年以前申请并获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单位。2006年获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单位,本年度不参加年审。 
    二、参加年审的代理报检单位必须在3月1日至31日向我局通关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在网上(网址:www.xmciq.gov.cn)自行下载填写并打印的《代理报检单位年审报告书》;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正、副本);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四)所有报检员的《报检员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五)申请单位最近一次《验资报告》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六)申请单位与其报检员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七)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或确认的申请单位为每个报检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 
    (八)代理报检单位差错登记情况记录本; 
    (九)代理报检单位的代理报检情况记录本(登记台账); 
    (十)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上述报检员是指在“报检单位报检员管理系统”内本单位报检员信息里的所有报检员。 
    三、我局将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代理报检单位年审报告书》及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四、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单位应根据要求一次性补齐全部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将视为年审不通过。 
    五、年度审核主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内容包括: 
    (一)代理报检单位资质变动的情况。包括注册资金、报检员人数、经营场所及办理检验检疫业务所需的条件等; 
    (二)年度代理报检业务及报检差错情况; 
    (三)遵守代理报检单位管理规定的情况,如:是否将向检验检疫机构的缴费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是否存在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额外费用的情况等; 
    (四)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情况。 
    六、我局根据需要可以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需到现场进行核查的,申请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七、经审核合格的,由我局签发《代理报检单位年审合格通知书》;经审核不合格的,签发《代理报检单位年审不合格通知书》。 
    八、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报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将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 
    九、年审时发现代理报检单位在本年度有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情况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受理地点:国检大厦1107。 
    特此通知。 
   
 
厦门检验检疫局 
  二00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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