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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回放

会议主题: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宣贯会
主办机构: 厦门市对外经贸企业协会
主 讲 人: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时    间: 2005-11-25
举办地点:
   下载会议录音

 (以下文字内容由信息中心根据现场录音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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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主要特点:
1、鲜明的立法宗旨
2、体现了比较强烈的改革意识
3、体现了强大的法律威慑(加大了处罚条例)
4、体现了一个严密的执法监督

新《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的主要内容:
一、结合原《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十三年来总结的经验,提醒企业在上具体的业务中检验检疫有关的须注意的问题
1、找个好客户:客户诚实地向企业汇报产品的具体情况,是否取得了有关的市场准入资格、其产品能否进入其它国家等信息
2、企业一定要签订一个好的合同:A、如实填报货物报告真实情况;B、货物可执行的标准;C、如何验收的规定;D、办理好法律规定的文件;E、要求对方保证取得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F、如以上五个要素有任何违反,如何处理的规定。
3、企业要注意:有好的员工,合格的检疫报检人员
4、找个好的代理,代理环节不能出问题
5、企业的内部管理要跟上:A、印章问题;B、填好各项单证;C、事先办理好各项审批;D、一定要管好自己的货物;E、关注货物的流程

二、商检法出台的背景,十二项的行政许可:
1、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应当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2、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从事报检业务,应当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未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3、办理报检业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并实行凭证报检。未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4、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以及报检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检,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从事报检业务。
5、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6、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7、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对其中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的重要出口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商品,必须获得注册登记,方可出口。
8、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9、国家对进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10、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在进出口前,其经营者或者代理人应当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的检验,并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证明文件。
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注册资本、技术能力、人员资格等条件,经国家质检总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得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接受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1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普惠制原产地证明、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明、专用原产地证明。办理原产地证明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

三、法律的预见性,法律在执行中,企业同检疫机关接触中可能被采取的行政措施的问题
1、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或者对涉嫌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有根据认为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但海关监管货物除外。
2、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登记保存措施。
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加施商检标志,对检验合格的以及其他需要加施封识的进出口商品加施封识。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
4、对企业不合格产品采取查封等最严厉控制措施。

四、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章法律责任

五、企业能享受的权利
1、当事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国家质检总局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听证权、提出申辩/陈述权
3、批评建议权
4、申诉、控告权
5、复验权、复议权。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检验结果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
对行政处罚结果有异议的,企业还有复议权(60天之内)向上一级机关提出。
6、起诉权。对复验复议不服的可向法院提出起诉(3个月内)
7、提出国家赔偿
8、取回样品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抽取样品。验余的样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回;逾期不领回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理。
9、监督权

六、具体检疫进程中同企业相关的实际业务知识
1、有关的检验检疫法律都要了解
2、检疫检疫局的组织机构
3、检验检疫制度的基础
4、商品检验、卫生、食品、动植物检疫
5、五大法律措施
6、基本流程
7、免验问题(三大范畴:A、样品、礼品;B、海关批准暂时进口货物;C、向质检总局申请免验)
8、标准问题
9、分类管理问题
10、报检方式
11、时间问题
12、检验地点
13、委托鉴定
14、出现残损等可让检疫局出具索赔证书
15、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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