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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回放

会议主题: 台湾水果进口业务培训
主办机构: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主 讲 人: 贸发局、海关、检验检疫局
时    间: 2005-7-8
举办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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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内容由信息中心根据现场录音整理,仅供参考。)


无标题文档

海关通关处规范科

5月28日第一批台湾水果进口开始,已陆续进口16批。目前能进入大陆的台湾水果种类为18种,具体包括:菠萝、香蕉、番荔枝、木瓜、杨桃、芒果、番石榴、莲雾、槟榔、橘、柚、枣、椰子、枇杷、梅、李、柿子、桃。其中15种为免税(暂不实行,待与台湾协商完毕后实行,目前仍实行征税)

主要的进口方式有三种:一般贸易(7票)、对台小额贸易(5票)、大嶝市场限额免税进口(4票)
明确报关方式:采取的是“提前报关、实货验放”的报关方式
审价方面:通关过程中先按企业申报价格进行征税,后按海关实际审核的完税价格进行审定

海关关税处
进口水果相关税率及征收过程中注意的问题:
现行仍按一般贸易征税
1、税率:进口征收关税、增值税。从台湾进口适用最惠国税率征收。15种为免税(暂不实行,待与台湾协商完毕后实行,目前仍实行征税)
汇率:征税时,以外币计价的按国家公布的基准货币折算成人民币征税。
2、价格:接受企业申报价格,采取事后核查,企业要如实申报。将审价后置以便于加快通关速度(即在通关环节先不审)。如进口价格波动较大,要向海关作出说明。
3、征税:采用从价计征。目前中国对绝大部分产品进行从价计征。征税可通过网上支付、柜台支付的方式进行缴纳。
4、退税:由于短少、腐烂、品质规格等原因造成的
(1)正常情况下(水果腐烂、放行前运输途中就已腐烂,查验时发现,可立即报告免或减征),运出监管区企业自查发现水果腐烂等按征税管理办法规定,在15天内(最好是3天内或当天报告),所征税款可以免减征。
(2)由于品质、规格原因,已缴纳税款可以申请退税。按征税办法要求,要原状退运出口(原状的概念是要实际情况存在)就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需要提供:进口报关单、已缴纳税证明、向海关提出申请、品质规格不符双方协议,出具检疫局的质量认定证书。可以在一年内向海关申请退税,宜快不宜迟。
(3)短少原因造成的根据处理方式向海关申请退税。
5、补税:如没有如实申报,或者企业低瞒报。由于海关原因少征或漏征,海关发出补税告知书,让企业补税。由于企业原因少征,则由海关在三年内追征。

海关监管处
水果监管查验及报关要求
1、提前报关:两次审批,一次核对
2、对台小额贸易,在大嶝监管科办理
3、转关方式(运到东渡/海沧再转至大嶝)向通关、船管办理手续。
4、查验手续:验核品种、数理、原产地。三种方式:外形查验、抽查、彻底查验。根据现场情况而定,大部分是抽查。
5、办理通关注意事项:
(1)申报数据准备;(2)做好查验结果的确认工作;(3)舱单的核注工作;(4)采取有效的担保移仓。

植检处:
检疫审批流程、检验检疫的流程、注意事项
一、进境水果植物检疫许可证审批流程:
1、向信诚通(www.itownet.cn,010-65889933)申请网上审批电子密钥。
2、持电子密钥到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植检处)注册,同时随附企业法人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电子密钥持有人身份证号、E-MAIL地址。
3、打开信诚通(www.itownet.cn)网页,点击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用电子密钥登录申报系统,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4、向初审单位(进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网上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记)。
(2)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上次《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5、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
6、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植检处)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
7、提交国家局审批。
8、初审局领取检疫许可证。

二、植物检疫审批的其它规事实上:
1、申请单位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2、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一份许可证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
(A)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B)变更进口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流程:
1、进口商或代理商凭事先获得的《植物检疫许可证》、随货单据、植物检疫证书向入境地检验检疫部门报检。
2、提前预约检验检疫
3、现场检验检疫及抽取样品
4、实验室检验检疫
5、检疫合格——合格放行,检疫不合格——检验检疫处理——合格放行

进境水果注意事项:
1、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或协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报检时应当提供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
3、进境水果不得混装或夹带植物检疫证书上未列明的其它水果,包装箱上需用中文或项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三名秒或代码,不得有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及枝、叶等植物残体,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输出国或地区与中国签订有协定或议定书的,还须符合协定或议定书的有关要求。
4、进境水果必须是中国允许进境的水果,允许产自台湾地区进入大陆的水果种类有18种,具体包括:菠萝、香蕉、番荔枝、木瓜、杨桃、芒果、番石榴、莲雾、槟榔、橘、柚、枣、椰子、枇杷、梅、李、柿子、桃。
5、进境水果未完成检验检疫,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存放场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有足够的独立存放空间,具备保质、保鲜的必要的设施,符合检疫、防疫要求,具备除害处理条件。

附: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止进境水果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进境新鲜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禁止携带、邮寄水果进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检疫许可证》(正本)、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以下简称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在报检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第七条植物检疫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的要求;

  (二)用集装箱运输进境的,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集装箱号码;

  (三)已与我国签订协定(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下同)的,还应符合相关协定中有关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

  第八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以下规定对进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

  (一)中国有关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

  (二)中国政府与输出国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协定;

  (三)国家质检总局与输出国或地区检验检疫部门签订的议定书;

  (四)《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进境水果应当符合以下检验检疫要求:

  (一)不得混装或夹带植物检疫证书上未列明的其他水果;

  (二)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

  (三)不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及枝、叶等植物残体;

  (四)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

  (五)输出国或地区与中国签订有协定或议定书的,还须符合协定或议定书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标准对进境水果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一)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二)按第七条和第十条的要求核对植物检疫证书和包装箱上的相关信息及官方检疫标志;

  (三)检查水果是否带虫体、病征、枝叶、土壤和病虫为害状;现场检疫发现可疑疫情的,应送实验室检疫鉴定;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第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标准实施实验室检验检疫。

  对在现场或实验室检疫中发现的虫体、病菌、杂草等有害生物进行鉴定,对现场抽取的样品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并出具检验检疫结果单。

  第十二条根据检验检疫结果,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水果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放行;

  (二)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须实施除害处理,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放行;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所列要求之一的、货证不符的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需对外索赔的,签发相关检验检疫证书。

  第十三条进境水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将视情况暂停该种水果进口或暂停从相关水果产区、果园、包装厂进口:

  (一)进境水果果园、加工厂地区或周边地区爆发严重植物疫情的;

  (二)经检验检疫发现中方关注的进境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三)经检验检疫发现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

  (四)不符合中国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双边协定或相关国际标准的。

  前款规定的暂停进口的水果需恢复进口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港澳地区)中转进境的水果,应当以集装箱运输,按照原箱、原包装和原植物检疫证书(简称“三原”)进境。进境前,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对是否属允许进境的水果种类及“三原”进行确认。经确认合格的,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对集装箱加施封识,出具相应的确认证明文件,并注明所加封识号、原证书号、原封识号,同时将确认证明文件及时传送给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于一批含多个集装箱的,可附有一份植物检疫证书,但应当同时由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进行确认。

  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当提交上述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出具的确认证明文件(正本),提交的证明文件与港澳检验机构传送的确认信息不符的,不予受理报检。

  第十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并商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可以派检验检疫人员到产地进行预检、监装或调查产地疫情和化学品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未完成检验检疫的进境水果,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不得擅自移动、销售、使用。

  进境水果存放场所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足够的独立存放空间;

  (二)具备保质、保鲜的必要设施;

  (三)符合检疫、防疫要求;

  (四)具备除害处理条件。

  第十七条因科研、赠送、展览等特殊用途需要进口国家禁止进境水果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须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进境时,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疫。

  对于展览用水果,在展览期间,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展览结束后,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5日起施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12月9日发布的《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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