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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题: 技术性贸易措施介绍
主办机构: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主 讲 人: 技术中心主任、博士
时    间: 2005-3-31
举办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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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内容由信息中心根据现场录音整理,仅供参考。)


无标题文档
一、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出口的影响
二、技术性贸易措施认知的八大误区
三、如何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

一、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出口的影响
•统计分析显示,2002年我国有71%的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限制,39%的出口产品受到影响,造成的损失逾170亿美元。
•而2000年相关数字分别为66%、25%和110亿美元。
•范围涉及食品土畜、轻工、纺织、五矿化工、医保等6个进出口行业,21大类出口产品。
•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在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限制下受损严重,近90%的食品土畜出口企业受限,造成损失约90亿美元,轻工和机电类产品出口受损额分别为40亿美元和20亿美元。
•经济发达地区损失绝对金额较高,如广东、江苏、浙江、山东、上海等省市的损失均超过10亿美元。
•中西部地区省市损失额占其出口额的比重普遍高于沿海发达地区,其中广西超过12%,云南、西藏、湖北、江西均超过10%。
•欧盟、美国、日本是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主要国家和地区,其对我出口企业造成的损失比占达95% 。
•所采用的主要方式有“提高标准”、“增加检验检疫项目”和“技术法规变化”等,并有不断提高技术要求的趋势。
•36%的企业认为跨越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主要困难是“信息不灵”,38%的企业认为主要困难在于“缺乏可以达到对方指标要求的解决方案”,37%的企业称“资金短缺阻碍了技术改造和获得国际认证”。
•许多企业反映,由于原料供货企业、加工企业、出口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间没有形成合力,难以实现全程控制,造成出口产品质量不稳定。

二、技术性贸易措施认知的八大误区
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定义
•指在国际贸易中,一国以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所采取的与其他国家不一致的一些技术性措施,如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以及标签、标识制度等,由于这些技术要求的制定或实施不当,在主观或客观上成为其他国家产品自由进入该国市场的障碍。

误区一:“技术性贸易措施总是对贸易产生负面影响”
•在英文中“barrier (壁垒)”是个中性词,就是指事物发展进程中的一种障碍。
•在中文中“壁垒” 含有一种贬义,因而国人读起来总有一种有意为之的感觉。
•为了避免这种理解上的偏颇,现在学术界和贸易管理部门通常将之称为“技术性贸易措施”。
•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理解问题,关键在于判断措施的合理性。
•举例而言,我国民居大都有门槛,用以防止洪水冲入庭院、漫进屋内。适当高度的门槛是必要的、合理的;但如果门槛过高,人们进出都容易跌跤、甚至不能出入,负面作用就凸显出来,因而是不合理的。
•技术性贸易措施或技术性贸易壁垒就是WTO各成员在国际贸易中市场准入的门槛,同样具有二重性。
•从另一个角度看,一些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壁垒作用是由于WTO各成员间经济术发展不平衡造成的。
•依然以上述门槛为例,同样的门槛,大人可以轻松跨越,幼童则会嗑磕碰碰。
•合理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可以促进发展中国家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增加产品的技术含量、保证产品的技术安全,从而使产品可以达到或满足其他WTO成员市场准入的技术要求,顺利地进入目标市场。
•正确理解: 任何技术性贸易措施都会对贸易产生壁垒作用,但不能简单地说“技术性贸易措施总是对贸易产生负面影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对贸易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对贸易会有恶意的限制作用。对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要设法去跨越,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则要坚决打破。

误区二:“标准可以包治百病或只要提高技术标准就能跨越技术壁垒”
•在一些行业主管部门、贸易政策及科技政策制定部门和很多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企业中,普遍存有一种认识上的误区,认为我国出口产品遭遇技术壁垒是因为我国标准水平太低,因此“只要提高技术标准,就能跨越技术壁垒”。
•任何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即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
•三要素之间互相联系、互相作用、互相依存、各有侧重,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对国际贸易中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统计表明,技术法规的壁垒作用最强、对贸易的影响最大,而合格评定程序次之,标准再次之
•标准的制定水平、应用水平与一个国家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密切相关。
•TBT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使得任一成员都不可能超越自己的发展水平而对其他成员提出更高的要求。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很多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因此即使提高标准的技术要求,企业普遍做不到,也不能起到跨越技术壁垒的作用。
•正确理解: 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是构建一个国家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三个基本要素,三者以产品为依托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从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中割裂开来。过分夸大任何一个要素、单纯发展任何一个要素,都会使通过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促进对外出口的目标难于完成。

误区三:“技术性贸易措施都是强制性的”
•如同我们前面谈到的,任何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包括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三个基本要素。
•任何技术性贸易措施都会对贸易产生壁垒作用,壁垒作用的强制与否是由技术性贸易措施是否强制性决定的。
•技术法规是“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 ,其壁垒作用是强制性的
•标准是“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其壁垒作用是非强制性的。
•合格评定程序是“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的程序”,对于技术法规的强制性要求,相应的有强制性的合格评定程序,因而其壁垒作用表现为强制性;对于标准中的自愿性要求,相应的有自愿性合格评定程序,其壁垒作用表现为非强制性。
•技术法规作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其强制性是主管当局的权威性所赋予的。
•标准作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其事实上的强制性作用是由市场赋予的。
•比如每个国家的插头都不一样,欧盟的插头是圆的,但是另一些国家的是扁的。插头的标准不是强制性的,它是自愿的。在欧盟生产的插头,可以进入到别的国家,但是没有人买,这就造成了事实上的技术壁垒。
•合格评定程序作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其事实上的强制性作用也是由市场赋予的。
•例如,欧盟要求输欧电器必须经一定的合格评定取得“CE”标志后才能进入欧盟市场,这种情况下的合格评定程序是强制性的、其壁垒作用也是强制性的。
•再如,进入美国的电器产品经合格评定后取得“UL”标志并不是强制性要求,其壁垒作用也是非强制的。但事实上的强制性在于,美国市场上没有“UL”标志的电器几乎无人问津。
•正确理解: 技术性贸易壁垒作用的强制与否是由技术性贸易措施是否强制性决定的。在市场的作用下,非强制性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也会产生强制性的壁垒作用。这一基本认识对于我们识别和防范不同类型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在构建我们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时选择适当的措施,都具有指导意义。

误区四:“打破/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政府的事情”
•打破/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究其本质不是政府部门的事情,是企业自身的事情。
•企业是国际贸易中的主体,既是其它WTO成员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受害者,又是本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实践者和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维护者。
•政府负责创造并维护良好的宏观贸易环境,企业应该参与到其中来。
•例如,加拿大曾经向法国出口一种小牡蛎,法国提出不能用“小牡蛎”这个词,必须改名;加拿大不同意,因为如果改名,消费者就以为是个新产品。这个反对意见是加拿大的企业提出来的,如果企业没有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概念,很可能要他改名他就改名了,但是下一步要投入巨额的广告费、营销费等,产品的成本也就高了。
•正确理解: 打破/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企业自己的事情,不能只指望政府。企业在遭受技术性贸易措施时,第一要有基本的知识,第二要及时跟政府沟通,这样政府才能在相应的场合为企业争取利益。

误区五:“企业无权参与制定技术性贸易措施或企业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无能为力”
•国内企业在遭受技术壁垒时,积极性比较低,只抱怨,很少主动采取应对措施。企业以为自己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一点办法。
•我国现在已经是WTO成员,企业完全能够参与到其它成员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制定中或对其制定发挥影响。
•其中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参与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的评议,这是我们作为WTO成员应该享受的权利。
•举例而言,前两年我国有一项关于化肥的TBT通报,美国对中国通报的评议,是由美国的一个产业协会组织进行的。他们提出长达二三十页的评议意见,评议得非常细,从技术的角度、对产业影响、对贸易的影响等方面,企业完全参与其中了。
•正确理解: 我国现在已经是WTO成员,企业能够参与或影响其他成员技术贸易措施的制定,其中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参与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评议。企业参与其中非常重要,因为只有企业才能非常清楚这些措施对企业的影响。

误区六:“只要通过媒体公布技术性措施就是履行了透明度义务”
•通报拟议中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每个成员的义务,对其它成员通报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评议是权利。无论履行义务还是享受权利,都有着严格的程序性要求。
•第一个要进行通报,在法规草案完成后,你要主动告知所有成员,你在制定什么法规?这些法规可能会影响到哪些国家的贸易?
•正确理解: 在WTO的多边贸易体制下,无论履行义务还是享受权利,都有着严格的程序性要求。需要各有关政府部门与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密切配合,理解并掌握关于透明度的程序要求,才能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充分享受应有的权利。

误区七:“可以用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来打破技术壁垒”
•在WTO关于货物贸易的很多单项协定中都有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国内很多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在讨论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措施时,往往将其列为一条措施。
•无论从协定本身的规定还是现实的应用来讲,这个条款实际上都形同虚设,不具备可操作性。而且在实际中也没有哪个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做到这一点。
•比如欧盟最近推出化学品新政策,当欧盟官员在中国举行新法规说明会时,我国石化协会的代表就问:你们为什么不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待遇?他们的回答很直截了当:我们根本不考虑这个问题,因为这是我们内部的法律体系。当然这么说有点强词夺理,因为欧盟化学品新法规体系对整个国际贸易都会有影响。
•通过这个例子可以说明,发达国家根本不把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当回事。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但又是发展中的大国。我们在应对壁垒方面,不能寄希望于别人的恩赐或施舍,不能把应对寄托在特殊与差别待遇上。
•我们要靠提高自身产品质量、管理水平,设立更合理的措施来跨越或打破壁垒。
•正确理解: 中国应对技术壁垒不能寄希望于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而要靠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设立更合理的措施来跨越技术壁垒。

误区八:“中国没有技术法规”
•有些人不能接受“技术法规”的概念并认为“中国没有技术法规”,就在于他们望文生义地将“技术法规”认定是一个法律层次。我国立法体系中是没有“技术法规”这样一个层次。
•事实上,依据WTO的概念,“技术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这类文件既可以包括法律,也可以包括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标准等。
•正确理解: 技术法规不是个法律概念,它只是指一类强制性的涉及到产品技术要求的文件,中国的技术法规分散在不同领域、行业、行政管理部门中,是影响到市场准入而且规定了产品技术要求的强制性文件。

三、如何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
1. 检验检疫部门如何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
•全面收集、翻译和研究WTO各成员制定的禁止或限制中国产品进口的技术性措施,并跟踪其今后的修订动态,知己知彼,为采取相应对策奠定技术基础。
•全面加强检验检疫和检测能力建设,强化对承担检验检疫任务的实验室建设的规划、布局、仪器设备配置、人员培训、资质认可和管理工作,确保以过硬的技术条件迎接国外最新、合理、严格的技术要求的挑战。
•大力提倡和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外国先进标准,努力提高中国标准化的整体水平。
•建立全国性的技术性措施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实现中央与地方政府互动,以及政府与中介组织、企业和专家互动。
•建立中国WTO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和WTO通报咨询地方工作站,充分享有WTO成员各项权利和更全面地履行各项义务。

2. 企业如何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
•熟悉掌握技术措施协议的游戏规则。
•高度重视技术性贸易措施,加快技术进步步伐,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优化商品出口结构。
•积极推行ISOO14000和ISO9000系列标准。
•通过与国外跨国公司合作生产或到海外进行投资等方式,绕开技术贸易措施。
•遇到技术性贸易措施后向有关部门反映,并积极参与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通报-评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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