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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回放

会议主题: 新的出口退税政策情况、以案释法
主办机构: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主 讲 人: 进出口处管理科、检查科
时    间: 2005-3-31
举办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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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内容由信息中心根据现场录音整理,仅供参考。)


无标题文档

新的出口退税政策情况

一、04年以来退税方面的新政策
二、 强企业的宣传、动员
三、加强同海关、外管等职能部门的协调节
四、加强退税的审核审批

对04年以来退税方面的作出调整规定的政策文件:
1、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
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商规字[2003]31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2003年、2004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国税函[2004]969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紧急通知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14号(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4号(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01号(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通知)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00号(关于提高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0、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11、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12、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4、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
15、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国税发〔2004〕116号)

以上各文件均可以通过厦门经贸信息网“经贸文告”栏目查阅详细内容

自动核销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以收汇核销清单作为退税凭证,“出口收汇网络核销管理系统”选择要打印核销单号码,按要求生成收汇核销清单,盖上公章拿到外管核查,外汇再出具已证明过真实性的核销清单到退税部门办理。(180天内必须提供核销清单)
2、丢失核销清单: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证明,然后到外管补开核销清单

以案释法
一、深圳鄂尔多斯骗税案给我们的启示
主要情况:
1、案件线索来自青海西宁
2、立联合专案组侦察
3、涉嫌出口骗税额已确认1432万
4、公司5人被逮捕

二、如何做好防范出口骗税工作:
1、端正经营思想、经营作风、增强意识能力
2、健全的管理制度
3、脚踏实地,严防“四自三不见”业务。

三、有如下情况的,一律按骗退税处理:
1、以票换票,四自三不见方式的代理业务
2、伪造单证,内容不实
3、虚开、代开专用发票
4、以少报多,以次充好
5、虚抬出口货物价格
6、供货、收款、开发票不是同一企业
7、虚报出口货物海关编码、高套出口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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