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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回放

会议主题: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有关政策宣贯会
主办机构: 厦门市对外经贸企业协会
主 讲 人: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相关处室领导
时    间: 2005-2-23
举办地点:
   下载会议录音

 (以下文字内容由信息中心根据现场录音整理,仅供参考。)


无标题文档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主要涉及法规:

1、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第69号令(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2、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林业局2005年第4号公告(关于废止原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规定)
3、以上两个文件均可通过在经贸信息网“经贸文告”栏目“关键字”中输入标题查阅具体内容。
厦门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咨询电话:5675603、5675591、5675592。

主要的问题:

1、什么是木质包装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2、中国为什么要制定《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科学分析表明,松材线虫、天牛、美国白蛾、红火蚁等多种危险性有害生物能够随国际贸易货物木质包装传播,这些有害生物对农业、林业、生态环境、旅游资源和城市绿化等造成毁灭性打击。

自1998年起,美国、欧盟、加拿大、巴西等国以光肩星天牛为由先后对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采取严厉的检疫措施,要求来自中国的货物木质包装出境前必须进行除害处理,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否则将被禁止入境。

此后,防止木质包装携带有害生物传播的检疫措施逐渐被许多国家广泛采用。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秘书处为了协调各国针对木质包装采取的检疫措施,制定了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以下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鼓励并希望各国政府采用第15号国际标准,统一处理技术要求、统一标识、取消证书,尽可能减少对贸易的影响。

目前,欧盟、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韩国等国家都将陆续采用第15号国际标准对木质包装实施检疫。为保证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规定,避免经济损失,同时为了履行WTO成员义务,促进贸易发展,中国参照第15号国际标准的主要准则,制定并发布了《出口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69号令,以下简称69号令)。

3、第15号国际标准主要准则是什么

⑴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出口前须进行除害处理,加施除害处理专用标识;

⑵ 除害处理措施必须有效,并获得国际认可;

⑶ 对贸易影响最小。

4、69号令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⑴ 进一步明确木质包装的概念。

⑵ 木质包装出境前,应当实施有效的除害处理,并在每件木质包装相对面明显的位置上加施除害处理专用标识。

⑶ 承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的企业,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其资格应当获得检验检疫机构核准认可。

⑷ 出口企业(木质包装使用企业)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从具备标识加施资格的企业中购买。

⑸符合规定的木质包装出境时不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但输入国或地区有要求的除外。

⑹ 输入国或地区对木质包装有特殊检疫要求的,按输入国或地区要求执行。

5、新办法中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规定与现行做法有什么不同

⑴ 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范围扩大

原来对木质包装有检疫处理要求的只有美国、加拿大、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巴西等国家。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发布后,国际上先后已有几十个国家或地区公布采纳或部分采纳了该标准。按照SPS贸易便利化和协调一致的原则,今后还将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采纳第15号国际标准。69号令规定所有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均须在出口前实施有效的除害处理,并在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加施除害处理标识,一方面是避免因出境货物木质包装不符合规定而遭到国外的退货,另一方面是履行国际义务,防止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国际贸易中传播。

⑵ 输入国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对合格木质包装的认可方式发生变化

原判断木质包装是否进行过检疫除害处理的认可方式是由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对出口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输入国或地区采纳第15号国际标准后,不再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而是检查是否加施除害处理标识和处理效果。

(3)检验检疫监管和通关模式的改变

对企业的出口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机构现行监管模式是在码头实施批批查验和监督;69号令实施后,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的重点前移到标识加施企业的木质包装加工、生产和除害处理等过程中,对企业的出口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在口岸实施抽查检疫,不再批批查验。

现行的通关模式是出口企业报检、除害处理、检验检疫机构出具证书或通关单、报关出口;69号令实施后,出口企业只要从具备标识加施资格的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出具有效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就可以出口了,不再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证书或通关单。

6、除害处理有哪些方法

⑴ 热处理(HT);

⑵ 溴甲烷(MB)熏蒸处理。

⑶ 输入国或地区认可的其他有效方法。

7、厦门检验检疫局如何贯彻实施69号令

(1)实施时间和范围

根据69号令的规定,结合厦门口岸的实际情况,从3月1日起,厦门检验检疫局对从厦门口岸出境的货物木质包装,暂时采用分步实施69号令的做法:即输入国或地区全面采用15号国际标准的,严格按照69号令执行;输入国或地区采用15号国际标准但仍处于过渡期内的,既可以按照69号令执行,也可以按照现行做法执行;输入国或地区暂未采用15号国际标准的,按照现行做法执行。输入国或地区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今后输入国或地区明确宣布全面执行第15号国际标准的,按其实施第15号国际标准的时间起执行69号令。输入国或地区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2)检查监督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至输入国家或地区采用15号国际标准的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监督。核查内容:

—是否有加施标识、加施标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随附有效《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中的内容是否与木质包装上的标识内容相一致。

—是否带有害生物、泥土或树皮。

8、出口企业应当如何遵守69号令

⑴ 随时关注输入国家或地区对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是否采用了第15号国际标准。

⑵ 对采用第15号国际标准的国家或地区,若货物使用了木质包装,出口企业应当从具备标识加施资格的企业购买,并要求销售企业出具有效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妥善保存。具备木质包装标识加施资格的企业的名单,出口企业可以从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了解或上厦门的检验检疫局公众信息网查询。

⑶ 防止二次感染害虫。购回的木质包装应当单独堆放,堆放场所应当密封、卫生、干净,地面应为硬化水泥或砖、石材地,包装场所也应当具备硬化水泥(砖、石材)地。

⑷ 货物出口时新增加的用于加固货物的木质包装,也应当采用经除害处理合格并加施专用标识。

⑸ 对于购买重复使用、再加工、或经修理的出境木包装,要注意检查是否去除旧标识、是否重新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

⑹ 货物木质包装出口时,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随附有效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以备检验检疫机构核查。

(7) 应当树立诚信意识,杜绝欺诈行为。

9、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木质包装会有哪些后果

⑴ 经检验检疫机构检查发现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出境,必须重新做除害处理合格并加施专用标识,或更换符合规定的木质包装;企业成本会增加,还可能导致货物压港、延误船期。

⑵ 在国外遭除害处理、销毁、或连同货物一并退货处理,造成经济损失。

⑶ 伪造、变造、盗用标识的,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的处罚。

10、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有关信息查询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检总局(www.aqsiq.gov.cn)

(2)厦门检验检疫局公众信息网(www.xmciq.gov.cn)。

(3)在因特网上输入关键词“ISPM15”了解。

各国执行国际植物检疫措施ISPM 15 情况通报

请注意本通报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各国执行日期可能未经通知而改变,各出口商有责任在货物出口之时确认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检疫要求(截止日期:2005-1-25)。

国家或地区

执行日期和要求

巴西(Brazil)

计划2005-9执行。

澳大利亚(Australia)

澳大利亚现在已经采用ISPM 15 标准,热处理 (中心温度 56°C 持续 30 分钟) 和溴甲烷熏蒸处理24小时,随附植物检疫证书。从2004-9-1起澳大利亚接受符合ISPM 15 标准的木包装材料而不需要随附植物检疫证书,但保留现有的规定,1.不带树皮,2.溴甲烷熏蒸处理48克/米³24小时,3.木包装木板厚度小于200MM。现行的木包装进境要求作为备选项继续有效,直到进一步通告。

加拿大(Canada)

至2005-9-16完全采用。目前保留植物检疫证书制度(注明木质包装已按要求处理)。

智利(Chile)

提议拟执行的日期是2005-6-1。

中国(China)

2006-1-1起执行。

哥伦比亚(Colombia)

2005-9-15起执行。

哥斯达黎加(Costa Rica)

已经宣布提议执行意向的日期是2005-1-1。

欧盟(European Union):

奥地利Austria, 比利时Belgium, 塞浦路斯Cyprus, Channel islands, 捷克Czech Republic, 法属南部国家French southern states, 丹麦Denmark, 爱沙尼亚Estonia, 芬兰Finland, 法国France, 法属圭亚那French Guiana, French Southern States, 德国Germany, 直布罗陀Gibraltar, 大不列颠Great Britain, 摩纳哥Monaco, 希腊Greece, 瓜德罗普岛Guadeloupe, 匈牙利Hungary, 爱尔兰Ireland, 北爱尔兰Ireland North, Isle of man, 意大利Italy, 拉托维亚Latvia, 立陶宛Lithuania, 卢森堡Luxemburg, 马耳他Malta, 马提尼克岛Martinique, 荷兰Netherlands, 波兰Poland, 葡萄牙Portugal, 圣皮埃尔Saint Pierre, 斯洛伐克Slovakia, 斯洛文尼亚Slovenia, 西班牙Spain, 瑞典Sweden, 英国United Kingdom.

欧盟成员国要求新制木包装自2005-3-1起必须符合ISPM 15。木包装材料必须无树皮,按照ISPM 15标准进行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在2005-2-28之前制造、修理、循环使用的木包装,其标记如ISPM15 附录II 所示,可以使用到2007-12-31为止。

斐济(Fiji)

2004-1-1,完全执行日期未定。

印度(India)

2004-11-1 , 需要植物检疫证书,如果不符合ISPM 15且未按ISPM 15要求标记。如未按照ISPM 15 要求标记,所有处理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显示。

日本(Japan)

有意向执行但日期未定。

墨西哥(Mexico)

2005-9-16完全实施。

新西兰(New Zealand)

2003-8-1,在新西兰两套系统平行执行:接受符合ISPM 15要求并作相应标记的木包装,或者符合现行标准的木包装。

尼日利亚(Nigeria)

尼日利亚植物检疫局现正强制实施入境木包装检疫要求。在2004-9-30开始生效的规定中,尼日利亚接受ISPM 15标记以取代植物检疫证书。

菲律宾(Philippines)

2005-1-1起部分执行,必须检疫处理,但不强制要求标记。 自2005-6-1起所有木包装材料(如木箱cases, 板条箱crating, 垫木dunnage, 木桶drums, 垫板load boards, 木楔packing blocks, 木托pallets, pallet collars, and 木框skids) 必须符合ISPM 15标准。

美国(USA)

修订的规定于2005-9-16生效。

萨摩亚群岛(南太平洋 Samoa)

木包装不符合ISPM 15时需要植物检疫证书。如果不符合ISPM 15,下列处理之一必须在离开澳大利亚的21天之内进行:溴甲烷或硫酰氟熏蒸,10°C以上 80g/m3 持续 24 小时以上;磷化氢熏蒸,10-30°C ,1.41 g/m3 持续72 小时。木头切片至厚度小于300mm以下。热处理中心温度70°C 持续 4 小时以上。或者采用认可的化学防腐方法。所有的木包装材料必须无树皮、无检疫性有害生物、无腐烂或其它真菌和土壤。到达萨摩亚群岛的所有木包装材料将被查验。

新加坡(Singapore)

新加坡自身并不要求符合ISPM-15。对过境货物(transhipment cargo)或者进境转出口货物(cargo that is imported solely for re-export),推荐木包装应在原产国家按照相应的目的国家的要求进行处理和出证。

南非(South Africa)

2005-1-1开始执行,2005-3-1完全实施。过度期内接受植物检疫证书。

韩国(South Korea)

目前决定的执行日期为2005-6-1。将随机选择集装箱查验木包装是否符合ISPM 15. 不符合ISPM 15 的木包装将被直接进行检疫处理。

斯里兰卡(Sri Lanka)

2004-3-1,完全实施日期未确定。

瑞士(Switzerland)

2004-7-1, 完全实施日期与欧盟同步2005-3-1

台湾省(Taiwan)

被提议的执行日期为2004-10-1。实际的执行日期有些不太确定。强烈要求客户在出境前符合要求。

土耳其(Turkey)

所有地区输入土耳其的木包装材料必须按照ISPM 15的要求进行处理和出具证书。所有木包装材料必须无树皮,按照ISPM 15 的要求进行溴甲烷熏蒸或者热处理,并进行标记。提议采纳的日期是2005-1-1。最新生效日期是2006-1-1。

阿联酋(United Arab Emirates)

可能在2004年2季度,没有收到官方通报。

香港(Hong Kong)

不大可能执行。

印尼(Indonesia)

准备2005年执行。

老挝(Laos)

2004年不会执行。

挪威(Norway)

2004-7-1,完全执行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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