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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回放

会议主题: 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会议
主办机构: 厦门市国税局
主 讲 人: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叶处长、叶科长
时    间: 2005-1-4
举办地点:
   下载会议录音

 (以下文字内容由信息中心根据现场录音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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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出口退税的一些情况:
1、04年完成退税金额110.49亿元,4月10日前52.7亿元的陈欠退税款全部都退回了企业手中。
2、04年退税政策的新变化:
(1)、政策变化很大(退税制度、申报所需单证、退税率)
(2)、时间缩短了
(3)、出口退税速度加快、提高了
(4)、资金周转快
3、六月一日开始退税申报的时间变化:
(1)、30天:属于防伪税控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以确保增值税发票电子信息的及时性。
(2)、90天: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手续,90天的时限以出口企业申报数据读入税务机关退税审核系统的时间为准。
(3)、180天:对于超过180天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或审核有误的企业,应及时追缴已退(免)税款或不再给予办理退(免)税。
(4)、出口企业丢失出口货物纸质凭证或者纸质凭证内容有误,按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应在90天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批准最长可延期3个月。

注意:04年相关退税政策的变更,可查阅网站“出口实务”项下“办事指南”的“出口退税指南”(“厦门国税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规定”、“出口退税问答”等)


2004年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精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8号),我局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3月31日止,对我市外贸企业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清算。现将清算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清算对象
2004年发生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所有外贸企业。
二、 清算范围
2004年度当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2004年度办理的退税款。
三、清算方法
外贸企业自查与税务机关案头审核、专项检查相结合。
四 、 清算内容
各外贸企业应认真对照《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核查内容,结合今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特点,对本企业2004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有无经营“四自三不见”、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业务。 
(二)有无超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90天),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经批准延期申报的除外)。
(三)有无超过64号文第二条规定的时限(180天),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或核销单审核有误的,而已退税款未按规定收回(远期收汇除外)。
(四)有无存在被他人借权、挂靠出口问题,借权、挂靠出口的货物是否已办理退税。
(五)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问题。
(六)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退税率申报退税,有无存在高套退税率办退问题;对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是否严格按照出口货物的报关离境日期执行。
(七)经营不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是否按规定取得合法进货发票。
(八)所有的出口业务,是否均按规定作出口销售收入等帐务处理。
(九)出口卷烟有无超免税计划办理免税。
(十)远期收汇的出口货物,期满是否按规定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十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时,是否向退税机关办理了申报手续并补交已退税款。
五 、 清算工作要求
(一)2004年是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第一年,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有利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平稳运行。各外贸企业必须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清算工作如期完成。
(二)外贸企业的清算自查时间为2005年1月5日至1月14日。各企业应于2005年1月14日之前将清算自查报告(附件1)和清算表(附件2、附件3)报送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检查科。我局将对企业的自查情况进行案头审核和专项检查,并作出清算结论。
(三)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截止日期为2005年3月31日。各外贸企业应于2005年3月31日之前按照64号文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90天),将退税单证齐全的2004年出口货物向我局申报退(免)税。除特殊原因经批准可延期申报的外,逾期未申报的,我局不再受理退(免)税申报。
(四)外贸企业在2005年3月31日之前申报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时,符合64号文第二条规定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我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逾期未提供或经审核有误的,已办理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五)外贸企业应于2005年3月31日之前将2004年度出口货物不申报退税的相关单证装订成册,与附件4(可自行复印)一并报送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检查科。
(六)各外贸企业报送的清算资料应由法人审核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凡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完整、印章不全、清算项目漏填错填等,我局将退回企业重新填报。
(七)在清算工作中,凡发现企业有不按时申报、弄虚作假等违章违法行为的,将按税法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八)卷烟出口企业除填报附件1——附件4外,还应填报附件5;特准办退企业应加填报附件6。

注意:相关的清算表格,可从网站“特别提示”项下“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4年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处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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