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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回放

会议主题: 04年对台贸易培训(台对大陆政策)
主办机构: 贸发局、对外经贸企业协会
主 讲 人: 厦大台湾研究院彭副教授
时    间: 2004-11-11
举办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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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内容由信息中心根据现场录音整理,仅供参考。)


台湾对大陆的贸易政策法规

台湾对大陆的贸易政策法规

一、关于台湾法律一些知识性问题
(1)台湾法大定义(学术界):国民党当局退据台湾后,在台湾地区实施的由台湾地方当局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强制力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台湾法两部分内容:A.国民党逃台后将1949年之前在大陆制定执行的法规(至今经过多次修改).B.1949年国民党退据台湾后在台湾地区新制定的法规.
(3)台湾法是有特定的历史及地理概念,具有中国地方法规的属性
(4)台湾法又称为“六法全书”(六法:所谓的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相当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汇编”。其中行政法最不好理解,内容包罗万象。

二、台湾的司法制度
审判机关的种类:法院分为普通法院(包括地方、高等、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宪法法庭

三、台湾当局经贸立法的整个架构:
贸易方面的规定:87年为政策上的转折,92年颁布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为立法上的转折

经贸方面的变化:
1、直航:维持直航许可制
2、台商对大陆投资改为一般类、禁止类
3、陆资对台投资
4、大陆地区的物品、服务等经允可可到台湾作广告(仍有限制)
5、规定台湾金融、保险、证券经许可能同大陆法人等进行直接联系和开设分支机构
6、允许到台人员携带小额大陆币券可以进出台湾(6000元人民币)
7、“小三通”的法源

四、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
1、体现在不断扩大大陆物品进入台湾的货物范围。02年2月份开放了二千多种之前总共只有五千多项
2、将原来间接贸易调整为“直接”进行,可以是两岸的直接业主,货物的运输要由第三方进行。

五、投资方面主要法规
(一)台商到大陆投资
《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93年制订,02年修订二次,最后一次修订在02年7月份
(二)陆资对台投资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转移不动产办法》

六、金融方面的立法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保险业务往来许可办法》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证券及期货业务往来许可办法》

七、人员往来的立法
三类人员往来:社会交流引起的入台;文化交流引起的入台;经贸交流引起的入台
法规方面的变化:《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允许办法》

八、台湾当局针对两岸贸易的主要规定
1、两岸贸易定义:两岸间物品的输出行为及有关的活动
2、《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主要规范货物贸易
3、大陆物品的认定:98年5月后一个质的变化,以最终实际转型作为依据
《进口货物原产地认定标准》:主要制成和附加价值的判定标准
4、陆物品准许输入台湾的种类及规定
5、大陆物品的产地标识
6、台湾物品输出的规定(一般来说,无限制)

九、近年来,政策方面调整的内容
(一)今年在“小三通”方面的变化。04年3月份进行了调整
(二)广告、大陆物品、服务、劳务可在台湾作广告
(三)允许到台人员小额大陆币券可以进出台湾
(四)阶段性地放宽经贸专业人员赴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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