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地动态
市场简讯
国际商机
经贸文告
会议回放
外汇牌价
外贸常识
人民币专栏
地区法规
跨境电商
自贸区专栏
   
会议回放

会议主题: 对台培训(台对大陆经贸政策法规及其调整)
主办机构: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对外经贸企业协会
主 讲 人: 厦大台湾研究所彭莉教授
时    间: 2003-9-27
举办地点:
   下载会议录音

 (以下文字内容由信息中心根据现场录音整理,仅供参考。)


无标题文档

会议大纲:
前言:
关于台湾法律一些知识性问题
(1)台湾法大定义(学术界):国民党当局退据台湾后,在台湾地区实施的由台湾地方当局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强制力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台湾法两部分内容:A.国民党逃台后将1949年之前在大陆制定执行的法规(至今经过多次修改).B.1949年国民党退据台湾后在台湾地区新制定的法规.
(3)台湾法是有特定的历史及地理概念,具有中国地方法规的属性
(4)台湾法又称为“六法全书”(六法:所谓的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

台湾当局以大陆经贸政策法规及其调整
一.台湾当局对大陆经贸立法的产生(90年代初)
五个时期:
◇全面禁止时期  1949年—1978年
◇消极默认时期  1979年—1987年
◇适度放宽时期  1987年—1989年
◇全面规范时期  1990年—1995年
◇调整时期      1996年—至今

二.台湾当局现行调整两岸经贸关系的法律架构
◇经贸立法有哪些(针对投资、金融、其它经贸行为、人员往来)
◇怎么组成的

三.入世后台湾对大陆经贸法规的调整
1.政策方面的调整
◇进一步扩大开放大陆货品进入台湾的项目范围
◇开放直接投资,准许所有大陆货品转运第三地
◇大陆物品的标识问题放宽
2.投资方面
◇间接投资改为可以直接投资
◇在大陆投资产业类别改变(由原来的三类改为二类)
◇个案累积投资额在两千万以下的适用简易投资机制
◇取消5000万美元以上个案投资限制
◇开放晶圆厂投资
3.金融方面
◇修改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之间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
(一定程度上开宽了两岸金融业务的往来)
◇两个作业要点的修订
4.贸易方面
◇一边开放一边建立了监测系统





厦门市经贸信息中心版权所有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895号


服务专线:0592-5165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