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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回放

会议主题: 外贸代理业务风险防范专题讲座
主办机构: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主 讲 人: 英国南安普敦大学国际商法硕士、建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辉律师
时    间: 2009-2-26
举办地点: 厦门市颐豪酒店(原金海岸酒店)13楼会议室(湖滨北路中国银行大厦旁)
   下载会议录音

 (以下文字内容由信息中心根据现场录音整理,仅供参考。)


会议大纲:
  一、外贸代理制度的发展
  二、当前外贸代理业务的主要类型
  三、“退税规定”导致外贸代理的尴尬地位
  四、外贸代理企业面临的风险
  五、外贸代理企业的风险防范

  一、外贸代理制度的发展
  1、传统的外贸代理制度
  2、外贸代理制度的新发展

  二、当前外贸代理业务的主要类型
  (一)作为国内委托方的代理
  1、代理国内实际进出口方(工厂或销售商)
  2、代理国内贸易中间商(包括个人或公司)
  (二)作为境外委托方的代理
  1、代理境外贸易中间商
  2、代理境外买方

  三、“退税规定”导致外贸代理的尴尬地位
  1、《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2、《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3、《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四、外贸代理企业面临的风险
  (一)外贸代理收益与风险不成正比,收取小额的代理费却要承担100%的合同风险
  (二)成为外商和国内工厂之间的夹心饼干
  1、工厂以形式上的购销合同主张外贸代理企业承担付款责任
  2、外商以外贸代理企业作为合同相对方主张贸易合同下的违约责任
表面原因:
  A、作为工厂的代理却同时又与工厂签订购销合同
  B、作为中间商的代理,与中间商存在代理协议,但与工厂签订购销合同
  3、因履行代理协议本身产生的风险
  A、委托人延迟或拒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退税,甚至因出口转内销而征税
  B、买方逾期付汇导致无法核销,外汇贬值风险
  C、产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
  D、为工厂融资代垫货款的风险
  E、进口代理中货物贬值的风险

  五、外贸代理企业的风险防范
  行业特点:利润趋小,风险增大
  合同利用“代理”的法律制度规避责任
  企业应怎么办?
  1、在签订进出口或购销合同时,尽量由外贸代理企业、委托人、第三方共同签订,明确买卖双方存在于委托人与第三方之间,外贸代理企业只是一方的代理。
  2、如果第三方要求外贸代理企业以其名义签订进出口合同或购销合同,则外贸代理企业有必要在合同中表明其作为代理的身份及委托人的相关信息,或者由第三方出具认可外贸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之间合同的证明,此时进出口合同或购销合同仍然存在于委托人与第三方之间。
  3、如基于办理进出口手续之需要,需与委托人签订形式上的购销合同的则外贸代理企业应同时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明确购销合同只是为了办理相关手续所需,代理协议的效力高于购销合同,避免被委托人假戏真做,充当替罪羔羊。
  4、外贸代理企业也同时规范企业内部操作。
  5、委托律师或专业人士设计一套完整的合同及风险防范体系,以降低因人为疏忽产生的风险(包括如何明确代理身份,质量控制等)

  实务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进口代理业务中,客户未通过外贸代理公司支付货款,外贸代理公司如何规避被外商诉求货款的风险?
  2、出口运输中,工厂直接以代理公司的名义订舱,代理公司应否承担托运人下的责任?(包括运费的支付,以及无人提货的责任)
  3、出口运输中代理公司电放提单或将提单交付收货人有何风险?
  4、业务往来中,传真件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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