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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回放

会议主题: 企业管理、加工贸易2008年新政策宣讲会
主办机构: 厦门海关、厦门贸发局
主 讲 人: 厦门海关
时    间: 2008-3-31
举办地点: 厦门老年活动中心音乐报告厅2楼
   下载会议录音

 (以下文字内容由信息中心根据现场录音整理,仅供参考。)


会议资料:
  第一部分:《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修订情况介绍及其精神

  第二部分:海关开展验证稽查的几点说明

  第三部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外发加工”管理规定的意义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08年1月14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68号对外公布,并将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决定》的顺利实施,现就调整情况作如下介绍:
一、《决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04年4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对于统一规范保税加工业务管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加工贸易的迅猛发展,原《办法》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在充分考量现行外发加工监管现状和问题的情况下,结合保税加工监管作业流程再造改革的进度,本着“有效监管、高效运作”的原则,海关总署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并于2008年1月14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发布了《决定》。《决定》的出台是以海关管理的转型升级适应并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具体举措,受到了基层海关和加工贸易企业的广泛好评和普遍欢迎。
二、《决定》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一是从宏观运行层面看,《决定》的出台有利于充分发挥外发加工在国家相关产业的梯度转移以及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等战略实施中的优势和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快外贸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二是从微观操作层面看,《决定》的出台既有利于海关监管,有利于企业运营,也符合简化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行政管理改革理念。
三、《决定》出台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影响是什么?
《决定》对外发加工业务管理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更加贴近海关监管和企业经营实际,有利于统一和规范海关执法标准;在简化外发加工行政许可的同时,也更加方便企业操作,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外发加工进行了重新定义,更明确、更规范;二是取消了主要工序不得外发加工的限制性规定,更合理,更具操作性;原先有些企业在与国外客商签订加工合同时,因为自身加工条件的限制,只能完成从原材料到成品的部分工序,不能完成的某道工序只能请其他企业代劳。按照老的规定,如果该工序为主要工序时海关将不予批准。这样合同将无法签订下来,或者外商需把整个加贸合同拆开。新办法解决了这个问题。三是外发加工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更简便、更切实。总体而言,对加工贸易企业更为有利。
四、《决定》与原《办法》的最大区别是什么?
《决定》与原《办法》的最大区别在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保税加工货物外发加工管理制度,包括:重新定义外发加工、实行对经营企业的单边管理、取消主要工序不得外发的限制性条件、明确外发加工保税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等。
五、《决定》为何要对外发加工业务管理进行重新明确?
主要是由于原有的外发加工管理模式既不利于海关监管和执法,也比较容易使企业运营处于被动。由于外发加工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在原有的管理模式下,企业若要开展外发加工,必须先向海关提出申请,由海关审批。而海关审批同意与否的主要标准之一就是外发加工的环节是否为主要工序。实践证明,这一做法一方面会导致海关执法不明确,由于加工贸易行业面广、产品复杂,难以界定什么是加工的“主要工序”,轻则影响执法效率,重则造成自由裁量权过大影响公正执法;另一方面,不仅影响了企业的办事效率,而且由于主要工序的难以界定,难免造成企业的困扰。实际上,由于企业加工能力和特点的差异以及市场细分的趋势,在不同企业间进行工序上的转移,既是加工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符合延长产业链、提高保税加工增值水平的国家产业政策原则。基于以上原因,《决定》重新明确了外发加工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取消了“主要工序不得外发”的限制性规定。
六、《决定》修改了原《办法》的哪些内容?
《决定》涉及对原《办法》五条七款内容的修改,具体如下:
一是修改了原《办法》中关于外发加工的定义。 原《办法》第三条第十一项规定“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某道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新《办法》修改为:“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对外发加工定义的修改主要是考虑到除了生产工序限制外,现实中更多是因企业生产能力不能满足国际市场旺季需求,或者因订单数量多和单票订单无法拆分而需要外发加工,对此海关如果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企业为维持市场和追逐利润,往往采取擅自外发加工方式。为此,新《办法》除生产工序限制外,对于企业出现紧急履约等情况的,经海关批准企业也可外发加工。
二是调整了外发加工的适用条件和管理方式。 由于加工贸易行业繁多,产品加工工序复杂多样,尤其在现代联合生产的情况下,对于生产链条比较长的行业,工序的主次只是相对而言的,同时,在对“主要工序”标准的认定上,企业与海关存在较大差异,海关又没有明确可执行的标准,导致现场海关难以统一规范执行。基于上述情况,《决定》取消了原《办法》第二十五条对“主要工序”的限制,以适应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同时,在第二十三条增加了“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的表述,确保海关仍能有效监管。
三是明确了外发加工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的原则。 对于外发加工环节产生的大量毫无价值的边角料或有毒有害的边角料及副产品,如果企业仍需将这些货物运回,不但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和社会环境成本,也增加了海关监管的难度,因此,为尊重企业生产实际,《决定》将原先“应当运回”的表述修改为:“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四是为与相关法规、规章相衔接,完善了核查、行政处罚等相关条款。 其一,为与《保税货物核查管理办法》相衔接,删除了原《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十二)项有关核查的定义。其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相衔接,修改了原《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表述。
七、为确保《决定》的落实做了哪些配套工作?
为配合《决定》的实施,海关总署将同步制发执行通知和对外公告,明确外发加工业务管理的流程、收发货管理、税收保全以及经营企业的责任义务等内容,同时通过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外发加工的监管。(具体以总署正式下发执行通知和对外公告内容为准)
一是明确外发加工的管理重点和流程。《决定》取消了“主要工序”不得外发加工的限制性规定,同时,强化了“经营企业”的责任,因此,各海关应以经营企业为管理重点,按照“企业提出外发加工申请——主管海关保税监管部门审批——企业实际收发货——企业登记收发货情况”的操作流程统一对外发加工的管理。
二是明确外发加工的审批管理。为保持外发加工管理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外发加工相关业务由手册备案地主管海关负责统一管理。经营企业应据实、准确填报外发加工业务情况。
三是明确外发加工的实际收发货管理,经主管海关批准外发加工业务后,经营企业方可实际发收货。
四是明确风险担保金(保函)的征收与退还。
目前,海关总署已完成H2000外发加工管理子系统的开发和测试工作,并在广东省内部分海关进行试点。H2000外发加工管理子系统推广使用后,外发加工业务统一使用该系统进行管理。H2000外发加工管理子系统的使用,将在简化手续的基础上,重点突出对外发加工货物从申请到收发货的全过程管理,并提供对外发加工货物延伸核查的手段.

  附:使用电子化手册问答集
  问:厦门海关什么时候在厦门海关全关区正式运行H2000电子化手册系统?
  答:为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保障保税加工监管业务“流程再造”改革的顺利进行,海关总署决定以取消纸质手册为目标,在全国海关普遍推广应用H2000电子化手册系统。根据总署要求,厦门海关自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关区正式运行H2000电子化手册系统,即2008年6月1日起,除海关应用电子帐册和电子手册实施联网监管的企业,所有加工贸易企业新申请备案加工贸易合同的,企业均须通过电子口岸QuickPass通关系统中的“无纸化手册”子系统预录入“备案资料库”及“通关手册”的电子数据,向海关申报。海关应用H2000电子化系统办理“备案资料库”和“通关手册”的备案手续
  问:手册电子化后办理相关手续是否繁杂,企业当心影响通关速度。
  答:海关推广应用的电子化手册系统,目前企业办理电子化手册时应向海关递交的单证与办理纸质手册相同,没有改变。电子化手册的应用对企业的通关更加便利,原来影响企业通关手册周转不灵的困扰将不存在。
  问:电子化手册的应用是否会增加企业运行成本?
  答:企业如委托报关行录入“备案资料库”和“通关手册”的备案、变更、报关申报、报核等数据,基本不会增加企业运行成本。
  问:企业在税务等部门办理业务时须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何解决等。
  答:海关取消纸质手册后,如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时确实需要提供纸质手册相关资料,企业可在预录入端自行打印电子化手册纸面凭证,到企业办理合同备案的主管海关盖章后使用。
  问:企业无报关员是否可以录入电子化手册的相关数据,即备案资料库和通关手册的数据录入?
  答:企业无报关员可以委托报关行通过电子口岸QuickPass通关系统中的“无纸化手册”子系统进行备案资料库和通关手册的备案、变更、核销等数据的预录入及申报操作。企业也可根据自身情况,向数据分中心申请安装接口软件,采用自动导入的方式自行申报电子化手册各类数据。电子化手册备案、变更、通关、核销等预录入以及申报的操作权限由各企业使用电子口岸制卡中心核发的身份认证卡通过电子口岸QuickPass通关系统中的“加贸权限管理”子系统自行授权,如有使用问题可咨询数据分中心服务热线,热线咨询电话:0592-5653395。
  问:海关推广应用电子化手册系统,是以企业为单元,还是以合同为单元进行管理?
  答:海关推广应用的电子化手册系统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建立“备案资料库”,它是以企业为单元建立,以加工单位的名义开设。每家企业只可以建立一个备案资料库,长期有效,可以根据企业需要随时增补备案资料库中有关料件、成品的品名、商编等数据。电子化手册系统的另一部分是“通关手册”,通关手册是以合同为单元建立的,且保税加工企业应在备案资料库的范围内向海关申请通关手册备案。
  问:海关业务现场若出现因电子化手册运行不畅而影响企业通关等重大故障时怎么办?
  答: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经主管海关处级领导批准后启用原纸质手册管理系统核发纸质手册凭以应急使用,与电子化手册一并报核、核销。
  问:取消纸质手册后,企业如何加强内部管理?
  答:取消纸质手册后,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由专人负责进出口报关单数据登记、整理、核算,做好报核相关工作;对业务量较大、数据较多企业,建议在企业端安装相应软件,以辅助企业做好内部管理,如何安装、使用上述软件,可咨询数据分中心服务热线,热线咨询电话:0592-5653395。

  第四部分:电子口岸纸质手册电子化系统简介、操作模式及费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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