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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回放

会议主题: 2008年服务日之外汇管理新政策介绍及执行政策中存在的误区
主办机构: 厦门市贸发局
主 讲 人: 外管局厦门分局经常项目处
时    间: 2008-3-26
举办地点: 人民会堂主会场
   下载会议录音

 (以下文字内容由信息中心根据现场录音整理,仅供参考。)


会议资料:
  一、政策取向:“推改革、促流出、重监管、抓手段”
  二、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新政策
  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新政策
  四、加强贸易信贷管理新政策(待出台)精神
  五、出口核销存在的误区

  一、“推改革、促流出、重监管、抓手段”
  在全国分步实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出台统一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
  进一步规范个人外汇收支管理。
  支持境内企业和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即对外实业投资),
  严格外汇资金收结汇管理。加强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动态监管和事后核查。
  加大跨境资金流动的外汇检查力度。以外汇资金流入和结汇后人民币资金流向为重点,组织一系列专项检查,开展对银行执行外汇政策合规性的专项检查,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新政策
  (一)、政策的主要内容
  保税监管区域企业办理外汇收支和结售汇主要内容
  区内企业的外汇收入可以按相关管理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
  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货款,分为四种情况
  区内企业向境内区外支付货款,分为三种情况
  境内区外企业从区内购买货物支付货款, 分为三种情况
  双经营权企业办理业务
  购付汇后90天内必须将法规规定的凭证补齐到银行
  银行和外汇局每季度后10天内将公布名单,银行不能直接为“名单”内企业办理非货到付款业务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新政策主要内容
  1、统一各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
  2、2008年1月1日起启用《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 , 区内企业在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时,除提供规定的凭证和商业单据外,还应当出示《登记证》
  3、银行在为厦门市各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业务时,还应当通过内部网络查看企业的身份
  4、外汇收支和结售汇

  (二)、政策的适用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新政策政策适用
  1、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以及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内企业
  2、境内区外与保税监管区域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三)、政策难点解读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难点解疑
  2008年区内企业《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年检问题
  在区内企业购付汇时,牵涉到区内货物,需提供出口报关单的,因行核注留存等无法提供正本的,允许使用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但要说明原因。复印件中涉及价格等商业秘密部分可以涂抹或覆盖,银行可以主要对商品数量、名称、货权企业、报关地点等要素与其他单证进行比对和真实性审核。
  区内企业结汇审核问题

  具体的文件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新政策

  四、加强贸易信贷管理新政策(待出台)精神要点

  五、出口核销存在的误区
  1、“远期收汇证明”,对于06年12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贸发局不再签发远期收汇证明。如属于远期收汇,应当在报关出口后60天内向外管作备案。
  2、网络核销是个许可,核销数据提交后应当及时跟踪具体核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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