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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回放

会议主题: 2008年服务日之进出口减免税政策介绍
主办机构: 厦门市贸发局
主 讲 人: 厦门海关关税处减免税科
时    间: 2008-3-26
举办地点: 人民会堂主会场
   下载会议录音

 (以下文字内容由信息中心根据现场录音整理,仅供参考。)


会议大纲:
  一、近期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情况
  1、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调整
  2、对老项目执行的调整
  3、对免税范围的调整
  4、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外商投资再投资的审批政策

  具体的文件规定:
  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2007年第35号公告(关于针对海关在执行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问题)
  海关总署2007年第67号公告(关于公布2007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二、投资项目(国内、外商投资)进口设备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07年12月l日起,经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投资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属于《外资目录(2007年修订)》鼓励类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海关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l997〕l06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备案、审批手续。
  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在2007年12月l日及以后核准(以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日期为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不属于《外资目录(2007年修订)》所列鼓励类的,海关一律不予受理其项目单位减免税备案申请。
  2、对2002年4月l日以前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版)》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及限制乙类项目,以及2002年4月l日至2007年11月30日期间分别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海关按照《通知》和海关总署2007年第35号公告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备案、审批手续。其中,2002年4月l日至2007年11月30日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其项目单位须于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持项目确认书等有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申请。

  具体的文件:海关总署2007年第67号公告(关于公布2007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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