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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回放

会议主题: 2008年服务日之通关单联网核查制度介绍
主办机构: 厦门市贸发局
主 讲 人: 厦门市检验检疫局通关处
时    间: 2008-3-26
举办地点: 人民会堂多功能厅
   下载会议录音

 (以下文字内容由信息中心根据现场录音整理,仅供参考。)


会议讲稿:
  一、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的背景和意义
  为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推进无纸通关改革,有效防范和打击逃漏检行为,方便货物的合法进出口,从2008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与质检总局决定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
  “通关单联网核查”依据“先报检、后报关”的原则,海关和检验检疫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实行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电子数据与报关单数据联网核查,确保报检报关的一致性,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实现对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的严密监管。
实行通关单联网核查是根据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是建立长效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利用现代化手段进行执法把关的一项重要举措。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能有效杜绝假单证、飞单及买卖证单等违法行为,确保进出口商品的依法施检,保证进出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早在2002年2月,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签署了《“电子通关”和“一次报关报检”联网项目的合作开发协议》,2003年初启动了通关单联网核查工作,其间,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此项工作停滞了一段时间。2007年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全国质量工作会议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决定进一步推广完善通关单联网核查工作,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
  二、68号公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7年第68号
  为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推进无纸通关改革,有效防范和打击逃漏检行为,方便合法进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海关总署与质检总局决定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以下简称法检商品),实行出入境货物通关单(以下简称通关单)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实现严密监管。
  2、“通关单联网核查”的基本流程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法检商品签发通关单,实时将通关单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凭以验放法检商品,办结海关手续后将通关单使用情况反馈质检总局。
  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纸质单证信息与通关单电子数据必须一致。
  4、企业在报检、报关时,必须如实申报,并保证通关单与报关单相关申报内容一致,具体要求如下:
  (一)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与通关单的收/发货人一致;
  (二)报关单的起运国与通关单的输出国家或地区一致;报关单的运抵国与通关单的输往国家或地区一致;
  (三)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项数和次序与通关单上货物的项数和次序一致;
  (四)报关单上法检商品与通关单上对应商品的HS编码一致;
  (五)报关单上每项法检商品的法定第一数量不允许超过通关单上对应商品的数量/重量;
  (六)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第一计量单位与通关单上的货物数量/重量计量单位相一致;
  (七)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必须在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内。
  5、企业申领通关单的有关要求:
  (一)通关单只能有效报关使用一次,企业应确保已申领通关单项下的进出口货物可一次性报关进出口。
  如通关单签发后需要分成多票报关单报关的,企业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拆分通关单。
  (二)每份通关单所列的货物项数不能超过20项(含20项)。
  (三)企业报检时提供的“报关地海关”应为报关地海关隶属的直属海关。特殊情况下,可为指定的报关地海关。
  (四)临时注册企业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海关制发的临时注册编码。
  6、通关单数据查询:
  企业取得通关单后,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报检企业可通过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WWW.ECIQ.CN)查询通关单状态信息,状态信息分为“已发送电子口岸”、“电子口岸已收到”、“海关已入库”、“海关已核注”、“海关已核销”、“海关未能正常核销”、“通关单已过期”,状态信息注释详见附件。
  7、企业报关单预录入有关要求:
  (一)申报法检商品必须录入通关单编号,并且一票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通关单编号。
  (二)涉及加工贸易手册、电子帐册、减免税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企业选择海关备案数据填制报关单,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项号应与通关单项号一致。
  (三)报关单涉及法检商品与非法检商品的,必须先录入法检商品,后录入非法检商品。
  8、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后,报关单和通关单电子数据不一致的,海关将做退单处理,企业根据海关退单信息办理相关手续。
  9、商品归类以海关认定为准,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HS编码经海关确认归类有误的,企业需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修改通关单。
  企业申领通关单后商品HS编码依据国家规定调整的,企业报关时通关单商品HS编码应以调整后的为准,如需修改,需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修改通关单。
  10、因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的,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通过公告栏等方式及时告知企业,企业按照告知要求办理通关手续。
  11、本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由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三、实施联网核查企业报检须知
  1、运作方式
  对出入境法定检验检疫货物的通关单联网核查采用纸质通关单和通关单电子数据并行的方式运作,涉及法检货物但无通关单电子数据的报关业务,或报关单与通关单电子数据不一致的,海关将作退单处理。
  目前已实施无纸化通关的企业仍按原操作模式运作。
  2、相关要求
  (一)企业应严格按照第68号联合公告的要求,并遵循“先报检、后报关”的原则,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所规定的地点和时限办理报检手续,报检时应当提交规定的报检单及相关单证材料和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的电子报检信息,并保证法检货物报检、报关相关信息的一致性。
  通关单和报关单在68号公告所列的8个比对项的一致(其中数/重量的比对要求是:报关单上每项法检商品的法定第一数量不允许超过通关单上对应商品的数量/重量),是联网核查的基础,企业必须在报检时就应当按照报关的需要办理,以确保法检货物通关单、报关单的对应信息的一致性。
  (二)同批货物所有应报检的货物信息均应当在报检单上全数列明,且每份报检单货物项数不得超过20项(含20项),超过20项的,应分单报检。
  分单报检时,若检验检疫无特殊要求的,随附单据可附在其中一份报检单上,其余的同批报检单无随附单据的应加注说明。
  若要求每单均须随附单据的,可使用同一套单据。其中需要原件的,原件可附在其中一份报检单上,其余的同批报检单无原件的可用复印件并加注说明。
  (三)同批货物因不同的贸易方式或海关电子帐册管理等要求需要分单报关的,应分单报检。如果出境货物报检时确实无法预知分单情况的,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在领取通关单时申请分单,但只能在同一报检号项下进行分单,而且只能分单不能分项。
  建议企业及时调整,以适应联网核查的要求。
  (四)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要求分单报检的,在海关无特别规定的前提下,应分单报检,报关时相应分单报关。(涉及海关电子帐册、减免税证明等的除外)。
  (五)入境货物报检时应当填写入境货物收货人检验检疫备案代码;出境货物报检时应当填写出境货物发货人检验检疫备案代码。入境收货人/出境发货人应与报关单的“经营单位”相一致。
  上述收货人或发货人未取得检验检疫备案代码,则报检单的收货人/发货人备案登记代码使用“3900000000”临时代码。
  以下二种情况应特殊处理:
  (1)上述收货人或发货人为取得海关临时注册号企业的,填写报检单时应在报检单的“特殊要求”栏的起始位置填写(即顶格填写)“海关注册号”+海关临时注册号(10位)。
  (2)上述收货人或发货人存在组织机构代码与海关注册号不是一一对应的情况(如快件企业等)的,或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在报关时需在经营单位栏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代码的,填写报检单时应在报检单的“特殊要求”栏的起始位置填写(即顶格填写)“海关注册号”+海关注册号(10位)。
  (六)出境货物报检单中的“启运口岸”、入境货物报检单中的“入境口岸”应当按货物进出境口岸填写。

  (七)我局签发通关单时,“报关地海关”将设定为“厦门关区”,特殊情况下,要求指定隶属关的,应在“特殊要求”栏中注明“隶属报关地海关”。
  (八)出境货物报检时,输往国家(地区)与报关单的“运抵国”一致;入境货物报检时,输出国家(地区)与报关单的“起运国”一致;
  报关单上的运抵国、起运国定义:均指进出口货物在运输中转国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的最后运抵的国家或起始出发国家。
   对进出保税区、加工区的货物,检验检疫要求在输往(出)国家栏填写保税区(991)或加工区(992)。签发通关单时,系统自动将的通关数据中的国别代码替换为中国(156)并发往海关进行数据比对。
  (九)检验检疫机构签发通关单后,企业将获取18位的电子通关单编号,电子申报企业端也将收到相应的回执;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时,应在相应报关单的“随附单据”栏填入该编号。一份报关单只能填写一个电子通关单编号。
  (十)签发通关单后因报关原因需拆分的,应向原签发机构办理申请,并按照我局的证单更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个报检单号项下的通关单只允许拆分一次。
  签发通关单后要求更改或撤销的,应向原签发机构办理申请,并按照我局的证单更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于电子通关单数据已被海关使用并已比对成功(即通关单状态为“海关已核销”)的,不得办理企业的更改或撤销申请(海关要求更改的除外)。
  办理通关单拆分、更改或撤消的申请,应向原签发机构交还纸质通关单。
  (十一)企业领取通关单后货物取消出口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撤销手续,并交还相应的纸质通关单。
  3、通关单状态和信息查询
  各有关企业可通过检验检疫电子申报企业端或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www.eciq.cn)查询通关单状态,也可使用电子密钥通过该网站查询本企业的通关单信息。
  4、几项提示
  (一)各有关企业应根据厦门局检区通关单联网核查实施安排,及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妥善安排好进出口货物的报检报关,以免影响货物正常通关。
  (二)因通关单联网核查是以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作为通关单电子数据和报关单电子数据比对的联系纽带,各有关企业应确认在检验检疫机构和海关注册登记的组织机构代码,避免因组织机构代码错误而导致无法正常通关。查询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组织机构代码可登录中国电子检验检疫网,进入“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报检员注册申请”查看。如有错误的,请及时向厦门检验检疫局办理变更手续。
(三)如因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数据传输不畅影响联网核查正常运行的,我局将联合厦门海关启动应急措施,海关将先验核纸质通关单,事后核查通关单电子数据。请各企业密切关注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大厅和厦门局网站(www.xmciq.gov.cn)的通知。通关时遇有问题,可及时向辖区检验检疫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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