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地动态
市场简讯
国际商机
经贸文告
会议回放
外汇牌价
外贸常识
人民币专栏
地区法规
跨境电商
自贸区专栏
   
会议回放

会议主题: 2008年部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申领培训班
主办机构: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主 讲 人: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外贸处
时    间: 2007-12-21
举办地点: 外贸大厦贸发局二楼大会议室
   下载会议录音

 (以下文字内容由信息中心根据现场录音整理,仅供参考。)


一、学习解读商务部2007年第91号公告(公布2008年部分输欧盟纺织品监控办法)
  1、实行资质管理(文件中第三、四条)
  三、对附件2所列纺织品实行企业经营资质审核。企业资质标准的制定和审核工作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承担。经审核,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可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四、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出运附件2所列纺织品前,凭出口合同、运输委托书(含订舱单或其它运输委托凭证),向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名单见附件3)申领许可证。
  2、许可证有效期缩短,撤换规定变动(文件中第八、九条)
  八、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一关一证”。许可证中文证有效期为45天,英文证有效期为75天,中英文许可证电子数据的有效截止日与其对应中英文证的有效截止日一致,有效期不得延长,逾期作废。
  九、许可证不得转让,可撤换。许可证撤换时,除证面产品类别不可变更外,证面其它内容可在企业出示相关业务凭证的情况下变更。同批货物撤换许可证不得超过两次。

  3、国家加大了联网的核查(文件中第五、六条)
  五、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之内签发许可证。许可证电子数据由商务部汇总并传输至中国海关。
  六、中国海关凭许可证为企业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并将报关验放所使用的许可证号及相关信息反馈至商务部。商务部将中国海关反馈的已清关许可证电子数据发送至欧方。

  4、加大了惩罚力度(文件中第十二条)
十二、商务部将对企业许可证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对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将暂停发放相关纺织品许可证。
  (一)企业已申领但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许可证份数占同期其所申领总份数比例超过5%的;
  (二)许可证证面未使用数量(以中国海关及欧方进口许可证换发统计为准)占其已报关使用许可证证面总数量比例超过20%的;
  (三)涉及空运出口或中国海关反馈数据传输延迟,由地方商务部主管部门专门标注为“涉及空运”或“已在中国海关清关”,但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
  (四)同批货物多次申领许可证(两次及以上),或者经发证机构查实企业在申请许可证撤换时提供虚假凭证的;
  (五)企业申领许可证涉及证面总量明显超过企业实际经营能力的。

  5、对一些样品、空运可不纳入许可证使用核查范围(文件中第十三条)
十三、下列情况经商务部核定后,可不纳入许可证使用情况的核查范围。
  (一)因样品出口,或者赴国(境)外参展、办展的展品、展卖品出口而申领许可证,且申领数量少于50件(条、公斤)的许可证。
  (二)核查期内许可证申领份数低于20份且相关许可证各类别证面申领总量均低于2000件(条、公斤)的企业。

  6、适用的范围(文件中第二十条)
  二十、本公告所指出口系指最终目的国,适用于一般贸易、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补偿贸易、进料加工、保税工厂和其他贸易方式项下对欧盟成员国的出口。

  二、进行测试、答卷

  三、申领程序进行培训
  (一)输欧盟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企业网上申领系统进入系统前的准备
  1、申领系统通过互联网登录
  2、电子钥匙
  (二)企业网上申领纺织品临时许可证件的一般步骤
  1、登录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网上申领系统
  2、在线填写修改并提交中英文申请表
  3、查询发证机构审批情况
  4、打印申请表、持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到发证机关领取中英文许可证

  四、企业答疑,发证





厦门市经贸信息中心版权所有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895号


服务专线:0592-5165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