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地动态
市场简讯
国际商机
经贸文告
会议回放
外汇牌价
外贸常识
人民币专栏
地区法规
跨境电商
自贸区专栏
   
会议回放

会议主题: 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宣讲会
主办机构: 厦门海关、厦门贸发局、厦门外资局
主 讲 人: 海关加工贸易处林处长、外资局企业处王处长
时    间: 2007-8-1
举办地点: 厦门市外贸大厦2楼会议室
   下载会议录音

 (以下文字内容由信息中心根据现场录音整理,仅供参考。)


会议内容:
  第一部分:厦门海关宣讲内容
  一、介绍本次公布的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主要内容。
  本次公布的限制类商品目录共2247个十位海关商品编码,其中1853个是新增的加工贸易出口限制类商品,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金属粗加工产品等劳动密集型、低附加值的行业;394个是2007年之前发布的进口限制类商品。
  二、介绍本次公布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政策的相关变化。

  三、A、B类企业的台账保证金计征方式。
  1.限制进口类商品应缴纳台账保证金=全部限制类进口商品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50%;
  2.限制出口类商品应缴纳台账保证金=保税进口料件备案总金额×(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综合税率×50%;
  3.上述综合税率由海关总署确定并对外公布,据了解今年的综合税率初定为22%;
  4.为便以操作,对既有经营限制类出口商品又有经营非限制类出口商品的企业,建议对限制类出口商品单独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四、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均为限制类商品时的计征台账保证金方式。
  当进口料件为限制进口类商品,且加工制成品为限制出口类商品时,只按限制进口类商品计征台账保证金。

  五、44号公告开始实施时间及相关过渡管理措施。
  1、44号公告从2007年8月23日起执行。
  2、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指纸质手册和电子手册):在2007年8月23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持齐全的材料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 对经海关核准的合同备案内容,仍按原规定管理;2007年8月23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但未在2007年8月23日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以手续齐全海关受理为准),自2007年8月23日起原审批《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自动失效,企业需向商务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海关按44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对2007年8月23日前按原规定已办理的合同备案内容,在2007年8月23日前仍可按原规定办理合同变更,但自2007年8月23日起,涉及增加限制类商品名称、商编、数量、金额、及延长有效期的不允许按原规定办理变更,企业须按44号公告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变更)手续,海关按44号公告有关规定办理备案。其它项目允许按原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业为单元管理的(指实行电子帐册联网监管的):对2007年8月23日前已实行电子帐册联网监管的企业,对在其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电子帐册所列明的经营范围内加工贸易业务,在2008年8月23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即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但自2007年8月23日起,如超出原批准经营范围(指超出经营范围电子帐册所列明的进出口商品4位数商编及品名),涉及新增限制类商品名称、商编的,应按44号公告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

  六、44号公告不适用地区和业务范围。
  以下地区和业务不适用:
  1、东部以外地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
  2、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3、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在国内转入限制类进口商品和转出限制类出口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七、海关具体业务问题咨询电话及联系人
  为便于企业咨询具体业务问题,海关设置了专门咨询电话,专人为企业提供服务,有关44号公告的执行问题可向主管海关咨询,咨询电话及联系人如下:
  高崎办咨询电话: 2153094 联系人:王少英
  海沧办咨询电话: 6890621 联系人:丁芸青
  同安办咨询电话: 2153204 联系人:陈溯梅
  机场海关咨询电话: 5737118 联系人:南智慧
  象屿海关咨询电话: 2152155 联系人:吴勤龙
  出口加工区咨询电话: 6892760 联系人:滕佳霏
  加贸处咨询电话: 2152584 联系人:施雅珍

  第二部分:外资局宣讲大纲
  一、介绍44好公告的意义及影响。

  二、给企业的几点建议。
  1、充分利用政策给予的过渡期;
  2、了解本次公告中所允许的不受限制的区域和特定的业务方式;
  3、调整企业的经营策略;
  4、充分权衡,选择不同的贸易方式;
  5、企业自身应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开发新品;
  6、企业应多关注新政策的出台及发布。

  第三部分:对厦门出口加工区的介绍及其优势介绍
  区情介绍
  厦门出口加工区系2000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首批十五个出口加工区之一.
  规划总面积2.46平方公里,一期开发面积1.46平方公里,2002年1月通过国务院八部委联合验收,同年9月正式封关运作。

  区位优势
  一、加工区政策可以归为以下几个方面:
  四免:
  1、从境外生产所需的设备、机器、模具及其维修所用零配件免税。
  2、境外进口建造厂房及基础设施所需的机器、设备及基建物资免税。
  3、区内企业所用的合理办公用品免税。
  4、区内企业加工产品免征环节税,也就是增值税、消费税等。
  二退:
  1、从国内采购的生产用设备、原材料、基建物资等视同出口,入区而非离境退税。
  2、区内企业使用的水、电、气退税。
  一保:
  为出口加工产品而进境的原材料、包装物等,予以保税。

  通关优势
  出口加工区卡口视同口岸延伸,货物进出口加工区在区内办理备案报关、查验放行、核销手续,海关对出口加工区实行“一次申报,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一周七天二十四小时通关服务。

  加工贸易管理优势
  加工贸易管理优势加工贸易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海关对加工贸易不实行手册管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从贸发局—税务—海关—银行四个部门十几道环节简化为只需加工区管委会一个部门、一道手续、一个环节,短短半个小时就可以完成。
  加工区在单耗管理上按生产实际予以核定核销。
  加工区和境外之间进出口货物不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厂房建设优势
  一期34万㎡通用厂房将于今年10月全面建成交付使用。
  二期66万㎡通用厂房正在进行前期征地拆迁工作,预计将于年底完成场地平整工作。
  厂房规格多样,为3-5层框架结构,单幢厂房建筑面积从7000 ㎡至20000 ㎡不等;厂房层高为一楼5.2至6米,楼上3.9至4.2米;荷载为一楼1.5~3吨/㎡,楼上0.5~1吨/ ㎡ ;水电、电梯配备多样,适合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入驻。
  厂房租金为1楼:18~20元
  2楼:13~15元 3楼:12~14元
  4楼:11~13元 5楼:10~12元

  配套建设优势
  截至目前,全区基本建设投入累计达20亿元,区内供水供电、道路通讯、供气等基础设施与配套设施基本完善,以及10万㎡的配套公寓。

  服务优势
  加工区海关、国检、银行、物业、进出口、报关等一应俱全,企业不出区便可办理完一切进出口手续。
  加工区设立了专门的招商服务中心,为企业进行前期政策咨询、工商注册、海关、国检登记等一条龙服务。
  同时成立加工区管委会、海关、国检、加工区投资公司的联席会议制度,随时为企业解决生产、生活及通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让企业真正享受到“保姆式”的服务。





厦门市经贸信息中心版权所有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895号


服务专线:0592-5165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