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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回放

会议主题: 开拓市场和走出去政策介绍
主办机构: 厦门市贸发局等
主 讲 人: 厦门市贸发局外经处陈处长
时    间: 2007-4-6
举办地点: 人民会堂多功能厅
   下载会议录音

 (以下文字内容由信息中心根据现场录音整理,仅供参考。)


开拓市场和走出去政策介绍

  一、开拓市场
  (一)关于修改《厦门市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说明
  1、过去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扶持的内容主要有7个方面:
  (1)经市政府同意后在国外设立的,以支持厦门企业扩大对该地区出口为主要目的的非经营性、非盈利性的海外厦门商品贸易中心(下称“海外中心”);
  (2)出口企业在除香港、澳门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设立的海外贸易网点和代表机构;
  (3)出口企业针对自有品牌、重点商品或专门市场深度开发出口市场的项目;
  (4)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前期费用支持;
  (5)经市政府批准的出国(境)贸易促进(专项推销)活动;
  (6)经市政府同意旨在宣传推介我市贸易环境、出口企业、出口商品的开拓海外市场项目及活动;
  (7)经市政府同意应予扶持的其他开拓海外市场项目。
  2、修改后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扶持的内容主要有8个方面:
  (1)经市政府同意后在国外设立的,以支持厦门企业扩大对该地区出口为主要目的的非经营性、非盈利性的海外厦门商品贸易中心(下称“海外中心”);
  (2)出口企业在除香港、澳门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设立的海外贸易网点和代表机构;
  (3)鼓励参加的重点境外展览会;
  (4)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前期费用支持;
  (5)境外重点资源性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支持;
  (6)经市政府批准的出国(境)贸易促进(专项推销)活动;
  (7)经市政府同意旨在宣传推介我市贸易环境、出口企业、出口商品的开拓海外市场项目及活动;
  (8)经市政府同意应予扶持的其他开拓海外市场项目。
  3、修改的内容说明:
  a)关于对《办法》“第三条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与资助”内容的修改说明:
  (1)删除“2、出口企业针对自有品牌、重点商品或专门市场深度开发出口市场的项目”。
  (2)增加两条扶持措施。第二条是对“境外重点资源性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支持”给予扶持资助。
  b)关于对《办法》其它部分修改说明。
  (1)由于《办法》“第三条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与资助”内容的“2、出口企业针对自有品牌、重点商品或专门市场深度开发出口市场的项目”已删除。其对应的“第五条深度开发出口市场项目资助的申请与核拨”也删除。
  (2)对“第六条”贸易网点资助申请条件中的“(2)当年对当地市场出口应净增50万美元以上或增幅达50%且净增额不少于30万美元以上”删除。
  (3)对“第六条”中的“6、…总额不超过50万元。”改为“总额不超过25万元”。主要理由是扶持金额有限,对企业的扶持是一种政策导向。
  (二)关于重点鼓励参加境外展览会政策介绍
  1、我市外贸企业年出口金额超过1500万美元又不属于我市重点出口企业(在厦门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凡是参加我市重点鼓励参加的境外展览会,均可或得展位费资助补贴。展位费补贴采用定额支持,同一个展会第一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支持1.5万元,每增加一个展位支持1万元,最多支持3个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3.5万元。
  2、我市组展机构(在厦门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凡是组织本市外贸企业参加我市重点鼓励参加的境外展览会,同一个展览会一次性组织参展企业达10家以上,展位达10个(每个展位9平方米)以上,给予组展单位展位公共布展补贴资助。公共布展费重点支持由我市贸发局、市贸促会组织企业参加的重点展会。公共布展费须事前申请,经市贸发局和财政局同意实施的项目方可申请公共布展费。公共布展费采用限额支持,同一个展会补贴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实际费用支出低于1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补贴支持。
  根据《厦门市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以上连个项目从我市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中支出。
  3、关于项目申请及要求
  a)境外参展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展位确认函、费用清单、记账凭证、发票、付款凭证、出国任务批件或因私护照的出入境记录、签证记录、客户或中介与组展商之间的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公共布展项目申报材料:1.申请项目资助报告;2.市财政局、贸发局同意进行公共布展的批准文件;3.同意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4.装修合同(协议);5.付款凭证及发票;6.展位平面图、布展效果图;7.参展企业名单等材料。
  b)企业申请展位补贴:组展单位申请公共布展费补贴均须先填写《开拓还未市场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申请表》(表格附后)。上半年项目须在上一年度12月30日前提出申请;下半年项目须在年度中6月30日前提出,并送贸发局外经处。
  c)申请企业可在每年的7月15日及下一年度1月15日前对已参展项目向贸发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集中送财政局复核审定后拨付。所有得到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企业都要建立完整的档案,自觉接受市贸发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二、“走出去”投资政策介绍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06年,厦门市对外投资项目123个,投资金额23754.6万美元,对外投资分布在25个国家地区。对外投资的项目主要有大型客车、工程机械、电视、手机、照明产品、石材加工、食品加工、服装鞋帽等行业。
  (二)主要特点:
  1、在境外设立贸易网点是我市对外投资的主流,占对外投资项目95%;
  2、加工贸易投资成为实业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
  3、境外投资资源性项目成为我市对外投资的热点;
  4、大项目投资提升我市对外投资的规模;
  5、对外投资带动我市劳务输出;
  6、对外投资带动我市外贸出口。
  (三)政策鼓励导向
  1、在对外投资的主体上鼓励重点骨干企业、民营企业对外投资;
  2、在行业上鼓励纺织服装、家电、汽车、工程设备、石材及其它轻工行业;
  3、在投资的地区鼓励到非洲、东盟、中东、东欧、南美等国家和地区、重点鼓励到我国在境外设立的经济合作区内投资;
  4、在投资的目的上鼓励以开拓对方市场、降低经营成本、规避原产地证、规避反倾销和技术壁垒以及投资资源性项目。
  (四)政策的扶持政策措施:
  1、建立协作机制;
  2、召开对外投资经验交流会;
  3、跟踪协调服务好重点项目,主要跟踪重点骨干企业及重大资源性投资项目;
  4、在经贸信息网建立对外投资政策信息网页,加强对外投资宣传;
  5、在境外设立贸易网点的企业,年审绩效考评中被评为一级企业的给予5万元补贴;
  6、对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给予10万元前期费用支持;
  7、对到境外投资资源性项目给予10万元前期费用支持,并在该项目投产后,其资源性产品通过本市外贸企业进口到国内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再给予25万元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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