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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回放

会议主题: 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
主办机构: 厦门市贸发局等
主 讲 人: 厦门检验检疫局通关处副科长丁亮
时    间: 2007-4-6
举办地点: 人民会堂多功能厅
   下载会议录音

 (以下文字内容由信息中心根据现场录音整理,仅供参考。)


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

  一.实施直通放行制度的意义和目标
  实施直通放行制度是创新检验检疫查验放行机制,进一步推动“大通关”建设,提高口岸进出效率的重大改革举措。
  改革目标:以企业诚信管理和货物风险分析为基础,以信息化和电子监管为手段,以“先报检、后报关”为原则,提高口岸进出效率,实现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促进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的含义
  “直通放行”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出口货物实施便捷高效的检验检疫放行方式,包括出口直通放行和进口直通放行。
  1. “出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口直通放行范围内的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签发通关单,企业可凭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无须在口岸二次申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查验的放行方式。
  现行出口货物的产地检验,口岸查验模式:
货物产地报检→检验检疫合格→换证凭单(凭条)→口岸二次申报→查验放行→出境通关单→出口报关
  出口直通放行模式:
  货物产地报检→检验检疫合格→出境通关单→出口报关
  《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低风险、可控制原则,统一制定可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涉及商品H.S编码3012个,占出口法定检验检疫目录的72.2% 。
  2. “进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签发通关单,不实施检验检疫,仅对货物加施检验检疫封识(包括电子锁等),货物直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封识后实施检验检疫的放行方式。
  《不实施进口直通放行的货物目录》涉及H.S编码2158个,占进口法定检验检疫目录的61.2%。

  三.暂不实施出口直通放行的情况
  (一)出口活动物和大宗散装货物;
  (二)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
  (三)出口援外物资;
  (四)在口岸更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五)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风险预警中规定必须实施口岸查验的;
  (六)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必须实施出境验证的;
  (七)双边协定、进口国或地区要求等须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
  (八)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实施直通放行的情况。

  四.出口直通放行的企业条件
  下列企业可申请实施出口直通放行:
  (一)出口免验企业;
  (二)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出口企业;
  (三)出口一类企业;
  (四)实施“出口电子监管”的出口二类(或同等条件)企业。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视为同等条件企业:
  1.实施“出口电子监管”的出口动植物产品、食品生产企业;
  2.企业具有较完善的质量安全自控体系,可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制;
  3.企业具备一定的生产出口规模,能常年保持正常的出口生产和经营活动,诚实守信;
  4.产品质量稳定,1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退货、索赔或其他事故;
  5.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年批次检验合格率不低于98%。
  6.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或动植物检疫注册登记管理的,应取得卫生或动植物检疫注册/登记证书,有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并予以备案的技术人员。

  五.企业申请出口直通放行的手续和报检要求
  1.企业申请出口直通放行的手续:
  申请出口直通放行的企业应填写《出口直通放行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性材料,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直属检验检疫局确定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后实施。
  2.企业出口直通放行的报检要求
  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企业报检时可自愿选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方式或原放行方式 。
  企业选择出口直通放行方式的,办理报检手续时,应直接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在电子申报时应在“生产单位注册号”栏目录入该企业的备案登记号,并在报检单“需要证单名称”栏加注“直通放行”字样。

  六.出口直通放行企业的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填写《停止出口直通放行通知单》,直属局确定后,停止其出口直通放行,并报总局备案。
  (一)企业资质发生变化,不具备出口直通放行规定条件的;
  (二)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理赔,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直通放行后擅自调换货物、更改批次或改换包装的;
  (四)非直通放行货物经口岸查验发现有货证不符的;
  (五)企业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违规处理或行政处罚的。
  停止出口直通放行的企业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直通放行

  七.申请实施进口直通放行应符合的条件
  申请实施进口直通放行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一)货物来自非疫区;
  (二)货物用原集装箱(含罐、货柜车)直接运输至目的地;
  (三)货物不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须在口岸进行查验或处理的范围;
  (四)货物未列入不实施进口直通放行的货物目录;
  (五)收货人及其代理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八.进口直通放行的程序
  1.对报检人选择进口直通放行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货物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四联单)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施封通知单》,并在通关单备注栏加注“直通放行货物”。
  2.实施进口直通放行的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集装箱运离口岸前,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施封通知单》到指定地点,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加施检验检疫封识后,将集装箱运往目的地。
  注: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加施封识过程中发现已经开箱、掏箱、变换集装箱或箱体破损的,该批货物不再实施进口直通放行。
  3.货物到达目的地以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实施检验检疫。
  备注:进口转关货物不适用于直通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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