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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回放

会议主题: 优惠原产地规则
主办机构: 厦门市贸发局等
主 讲 人: 海关关税处姜科员
时    间: 2007-4-6
举办地点: 人民会堂主会场
   下载会议录音

 (以下文字内容由信息中心根据现场录音整理,仅供参考。)


一、基本的原产地规则;
1、什么叫原产地:
原产地是国际贸易中的概念,是指国际贸易中货物的“国籍”。是根据为使用海关税则、数量限制或有关其它贸易措施而制订的准则所确定的获得、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
“国家”一词可以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
2、确定原产地的意义:
有利于推进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执行国别政策、做好贸易统计等,但对企业而言,最重要的是关税待遇上的不一致。
3 、原产地规则的分类: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自主的;本国立法制定的;
优惠原产地规则:协定的;通过谈判达成的;
4、原产地规则的具体化的标准
完全获得(一国)
实质性改变(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家):
(1)税则归类改变(税号改变)标准
(2)从价百分比(增值/区域价值)标准
(3)特定加工工序标准
(4)混合标准

二、与我国签订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及享有优惠介绍;
1、已经达成并实施的优惠贸易协定
《曼谷协定》(02年1月)-《亚太贸易协定》
港、澳CEPA (04年1月)
中泰蔬菜水果协定(03年10月)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早期收获)(04年1月)
中国对老柬缅特惠关税(04年1月)
中国-巴基斯坦优惠关税安排(05年1月)
中国对33个最不发达国家特惠关税(05年1月/06年7月)
对台湾15种鲜水果零关税(2005年8月1日)
中国-智利(06年7月)
2、正在谈判的和可能要启动的优惠贸易协定
在谈的:
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
中国-海湾合作委员会(6国)自贸协定
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
将要启动的:
中国-冰岛自贸协定
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
中国- 印度
中国-挪威
中国-秘鲁

三、从原产地证签发到货物进口报关结关完毕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进口前:
(1)收集商品进口国与我国是否有优惠关税方面的贸易协定及原产地规则。
如东盟(2003年81号公告),亚太(2006年57号公告),台湾水果(2005年37号公告),中巴(署令第139号),中智(2006年第55号公告 ),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署令第123号和第149号)。
(2)准确寻找商品编码;
(3)商品编码是否有受惠;
(4)申领原产地证。(注意格式、例如:东盟的要FORM E,签章签名中国海关是否有备案);

2、进口中:
(1)是否符合直运规则;
(2)报关单填制规范;(2005年第69号公告)。
(3)经第三方转运;
以东盟为例,货物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多个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不论是否在这些国家转换运输工具或作临时储存,但需:
(1)有理由证明过境运输是由于地理原因或仅出于运输需要的考虑;
(2)产品未在这些国家贸易或消费;以及
(3)除装卸或其他为使产品保持良好状态的工作外,产品在这些国家未经任何其他操作。

注意:
1、直接运输规则:优惠贸易协议中原产地规则的运输条件。受惠成员的出口商品必须取得优惠资格的商品直接运至给惠成员,而不得在中途转卖或进行实质性加工。但由于地理上的原因或运输的困难,在出口商品发货时,给惠成员已知其最终目的地为该给惠成员的情况下,是可以通过第三方转运的,但是商品在过境时必须置于过境方海关的监督之下,不得进入第三方市场。

2、未加工证明:
总署2003年第78号、2004年第104号公告规定:

3、经过转运的进口货物,进口申报时须向海关交验转运地国家(或地区)海关出具的未进行加工的证明文件和自优惠贸易协议成员国起运后换装运输工具的全程提(运)单,

4、经过香港或澳门换装运输工具的优惠贸易协议项下的进口货物,其未再进行加工的证明文件则由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或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签发。

5、对CEPA项下澳门通过香港转运出口内地的货物、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东盟成员通过非东盟成员出口到中国境内的货物、亚太贸易协定成员通过非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出口到中国境内的货物老柬缅、孟加拉、非洲部分国家通过第三方转运到中国境内的特定关税商品,进口地海关凭进口人递交的原产地证书、出口方签发的联运提单、原厂商发票及第三方海关出具的未进行加工、贸易或消费的证明及通过查验货物确定货物的原产地。通过港澳的由中国检验公司出具未再加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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