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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方面内容。
一、通报2005年出口退税基本情况
2005年,我市外贸出口额达172.68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3.82%。2005年我市共办理出口退税90.26亿元,其中,免抵税额25.26亿元,退税额65亿元。按所属年度划分,上年度结转2005年退税额15亿元,占已退税额65亿元的23%,本年度退税额50亿元,占已退税额的77%。这说明,2005年下达的超过四分之三的退税计划都用于本年度出口货物退税。预测2005年当年出口应退税额为73亿元,而企业已申报审批通过并在2005年当年办退税额50亿元,其余23亿元退税额受收汇时间、出口退税单证收集时间的限制,需结转2006年申报。因此,可以说,我市出口退税已基本实现新帐不欠,应退尽退。
二、分析2005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特点
(一)2005年退税率政策调整方向延续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精神,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产品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降低,对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出口产品实行低税率,直至取消退税率。
比如,对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如液晶显示器、集成电路、数控机床、移动通讯基地站等,自2004年11月1日起,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7%。
自2005年1月1日起,对高能耗、高污染的出口产品如电解铝铁合金等取消出口退(免)税政策。
资源性出口产品:如钢铁初级产品,自2005年4月1日起就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稀土金属、金属硅、木粒等产品,也从2005年5月1日起取消了出口退税政策。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产品自2005年5月1日起实行免征增值税、不再退税的办法。汽油、石脑油自2005年9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暂停出口退税。而煤炭、钨、锡等矿产资源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也下调为8%。
(二)从简化退税申报资料入手,外贸企业申请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由以往“两单两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税票),改为目前“一单一票”(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首先,逐步取消了自1993年以来实施的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专用税票)管理的办法。2004年6月规定自6月1日起以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凡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04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2005年初又进一步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或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凡提供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是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其次,放宽收汇核销单的申报时限,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对尚未到期结汇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可暂不提供,只需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补齐。纸质单证减少了,单证、信息收集时间相应减少,有效地加快了出口退税申报,确保充裕的退税计划能迅速转化为企业的经营资金。
(三)明确申报时限及逾期未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税收处理方法,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了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有效地规范了企业申报办法,加强对出口不退税货物的管理,另一方面也促使出口企业加快单证收集速度,尽快申报退税。此举改变了以往出口企业不申报税务机关不退税、征退衔接不紧密的状况,从被动管理到现在税务机关主动提出要求,征退结合,积极管理,是管理思路上的一次重大变化。
三、解读2006年出口退税政策导向
(一)2006年退税率调整政策将沿续2004、2005年退税率调整的原则。年初陆续取消、下调了部分资源性产品的退税率,自2006年1月1日起,取消煤焦油的出口退税政策。汞,钨、锌、锡、锑及其制品,金属镁及其初级产品,石蜡的出口退税率则下调为5%。
(二)继续简化退税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自2006年1月1日起,取消自1996年以来一直执行的每年一度出口退税清算办法,规定对出口企业上一年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主管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国家税务局不再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对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下属成员企业的产品出口,无论外购产品占自产产品出口额比例是否超过50%,均由地市级国税局审核审批,不再按月上报省局核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误用海关商品代码,但又不含黄金、铂金成份的出口货物,从2005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在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增加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功能之前,对小规模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有关规定进行函调,确实无误的,可按规定办理退税。
(三)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出口骗税的工作。由于进出口企业数量大幅增长,素质难免良莠不齐,出口退税工作难度加大。作为执法部门,既要维护守法经营企业利益,也要严厉打击骗税违法活动,工作任务繁重。在这种情况下,总局出台了相关文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相关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此举将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四、以服务经济、促进发展为己任,继续为我市外向型经济的腾飞护航
过去的一年,我们主动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力从三个方面为我市出口企业搞好服务。
一是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广泛开展税收政策宣传。进一步加强国税局网站建设,延伸出口退税服务,不断完善出口退税模块,实现出口退税各类表证单书全面上网和企业申报软件的适时升级。我局在本局网站“法律法规”栏目及时发布、更新出口退税政策,同时加强与贸发局等单位的信息沟通,利用相关单位的网站进行宣传,使出口企业足不出户就能了解最新退税政策,帮助出口企业用好用足出口退税政策。
二是进一步推进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加强与其他口岸相关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在此基础上,取消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季度申报表》。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申报业务,缩短申报环节,提高退税效率。比如,在了解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出保税区的时间跨年度且超过申报期取得报关单,造成24万元退税款无法按期申报出口退税的情况后,我局迅速向上级反映,积极联系,终于解决政策上的问题,使该企业在2005年顺利退税。针对我市部分企业混用含金产品的海关代码导致无法退税的情况,我局主动与各企业联系,了解情况,一方面提醒出口企业在报关时应准确适用海关代码,避免今后出现类似问题,一方面积极向总局反映,积极沟通,目前涉及含金产品代码被冻结的近40万元退税款已进入正常申报退税。
三是立足我市港口城市区位优势,协同其他部门大力推进特殊区域的试点工作,争取特殊政策倾斜。2004年12月1日起,厦门关区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入仓退税政策的试点工作,即国内货物进入出口监管仓库,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该政策推行至今已办理退税3000万元,大大加快了企业退税资金回笼速度,激发了企业出口创汇积极性。去年,我们协同发改委、贸发局等部门进行“港区联动”验收工作,明确相关税收管理问题,促进我市象屿保税物流园区发展。
2006年,我局将坚持加快出口退税与防范打击出口骗税相结合的原则,继续优化出口退税服务。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管理,做好企业分类管理,与其他口岸部门加强沟通配合,推进信息共享,抓好出口退税基础工作;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管理电子化程度,建立外贸企业基础档案资料,建立出口退税评估体系,实时进行监控;进一步整合内部资源,合理分配各环节人力资源,规范出口退税申报管理,按照规范化要求设置出口退税受理申报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与分工及各流程的交接,畅通出口退税流程,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在退税机关内部的流转,提高审核审批效率;进一步优化服务,扩展网上服务项目,减化办退环节。继续做好政策扶持工作,争取对特殊区域实行特殊政策,争取优惠政策在我市试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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